[法官简介]
郑晖,大学本科,毕业于郑州大学法学院经济法专业,法学学士。现任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法警大队政委,曾先后在该院研究室、民二庭从事调研、经济审判工作多年。具有一定的理论基础和实践经验。
[案情介绍]
一天夜里,李某和王某为了劫取财物,将一个过路的行人刘某杀死,拿走了刘某随身携带的皮包。李某和王某从刘某的皮包中取走了现金5000元,并从皮包中的证件和名片上得知刘某是某公司总经理。李某和王某两人经谋划后,按名片上的电话给刘某的妻子打电话,声称刘某已被绑架,必须于第二天中午12点前送来10万元现金,否则就杀掉刘某。刘某的妻子接到电话后向公安机关报了案,不久李某和王某被抓获。
[肖月]
李某和王某的行为该定何罪?
选项:A 抢劫罪
B 故意杀人罪
C 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
D 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
答案:D
[郑晖]
首先来分析一下李某和王某的行为构成一罪还是两罪。本案中,李某和王某为了劫取财物杀死刘某并拿走财物,在得知刘某的身份后,为了勒索钱财给刘某妻子打电话。这是在两个不同的犯罪意图下产生的两个犯罪行为。所以两人的行为应该构成两罪而不是一罪。那么李某和王某的行为究竟构成什么罪呢?先来看两人杀死刘某劫取财物的行为,这个行为符合刑法第63条规定的抢劫罪的犯罪构成,即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有的听众可能觉得他们先把人杀了再劫财物,是不是应该构成故意杀人和抢劫两 个罪呢?不是的,李某和王某是为了劫取财物而将刘某杀死,他们的犯罪意图是抢劫而不是杀人。同时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在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如何定性的问题有一个专门的批复,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所以李某和王某为劫取财物而杀死刘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一罪。
再来分析一下李某和王某给被害人妻子打电话勒索钱财的行为,这个行为初看很像是绑架。刑法第239条规定的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或者控制他人的行为。而本案中李某和王某把刘某杀害了以后才发现刘某的身份,从而产生了向刘某家属勒索钱财的念头。他们实际上并没有实施用暴力、胁迫的方法劫持刘某的行为,而只是以编造、虚构刘某被绑架的事实,以刘某的生命要挟其家属,从而勒索钱财,所以李某和王某的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数额较大的财物。
所以,李某和王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应该实行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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