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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不是"白干期"聚焦劳动合同法草案热点

  发布时间:2006-04-18 08:15:41


    劳动是现代社会一个人生存的手段,每个人在劳动过程中都会产生各种各样的社会关系,从最初劳动合同的签订到最终劳动关系的解除,从劳动报酬、劳动保障到作息时间、劳动纠纷的解决需要完备的法律法规来调整,但是针对这一项与每个人息息相关又容易出现矛盾的领域我国的立法相对比较滞后,现在主要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但是这部十多年前制定的法律已经不能很好的调整现实生活中出现的很多新问题,而且大多条文概括性太强,缺乏很好的操作性。最近,我国立法机关把制定《劳动合同法》提上了议事日程,以期尽快地制定一部最符合广大劳动者的法律。3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文公布劳动合同法草案,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为期一个月。短短的一周时间内,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共收到各地群众意见4769条。这充分表明公众非常关心劳动合同法草案的内容。以下仅就劳动合同法草案对劳动合同试用期的设计亮点作以简单分析。

    现实生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规定的试用期存在较多问题,实际上是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1、试用期过长。很多工作本来不需要试用太长时间就能胜任,可是有些单位动辄规定3―5个月,甚至半年以上的试用期,使劳动者总是处于一种不稳定的状态。在当今就业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实际上也损害了劳动者谋求更好机会的权利。

    2、试用期工资待遇过低。一些单位把试用期的职工当作廉价劳动力,压低基本工资。甚至很多单位以此借口开出比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还低的工资,还美其名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是对正式员工而言,你是外地工,又处在试用期,不能适用这个规定。试用期的工资完全可以由企业自主确定,这是国家规定的。”并利用一些公司制定的内部文件,诸如:学徒工、熟练工、大中专毕业生在学徒期、熟练期、见习期、试用期及转正定级后的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等规定来迷惑劳动者。为了稳住初来乍到的劳动者,更会以“你放心,公司是绝不会做违反劳动法的事儿。只要你好好干,过了试用期以后,公司自然会给你长工资” 此类的言语诱惑劳动者。

    3、用人单位在试用期间随意解除合同。现实生活中,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任意解除合同的现象严重,有的用人单位在试用期间走马灯式地更换试用工,好像永远在招聘,招聘人员竟达90%以上。迎来送往地使用处在试用期的劳动者,变相地剥削压榨劳动者最初的劳动成果,利用此类阴招既大大节约了用人成本又逃避了劳动法规的制裁,真可谓是一举两得。

    滥用试用期,通过设定较长时间的试用期来规避对职工应尽的法律责任,是近年来一些企业存在的比较严重的问题。因为按照现行《劳动法》规定,职工在试用期内达不到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同时,由于试用期职工的工资待遇相对较低,有的用人单位,特别是生产经营季节性强的中小型企业,在生产旺季大量招用职工,规定较长的试用期,而在试用期结束前一天解除劳动合同。更有甚者竟利用这种手段收取应聘求职者诸如上岗费、培训费等费用,到试用期快满时立马解除合同,既白用了劳动力又白得了各类费用,真可谓是精明到家。

    针对与此,作为调整此类关系的最高位阶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只在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我国现有的试用期制度将试用期与合同期限相联系,合同期限越长,试用期也相应增加。根据劳动部的现行规定,签了一个六个月的合同,可以约定十五天的试用期;签了一个一年的合同,可以约定三十天的试用期;签了一个两年的合同,可以约定六十天的试用期。这样的规定标准不够细化,没有兼顾到不同种类工作应当适用不同类的试用期。在现实生活中效果不是很好。

    此次,立法机关的审议意见是:应确定具有可操作性的试用期。

    劳动合同法草案第十三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在3个月以上的,可以约定试用期。” “非技术性工作岗位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技术性工作岗位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高级专业技术工作岗位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严格设定试用期的使用范围,并且规定比较详尽合理的试用期方面的制度,是劳动合同法需要解决的突出问题。但是好的法律并不代表问题已经得到解决。此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发现的“滥用试用期”问题主要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而不是法规本身的立法问题。因此,要解决这一问题,关键还要看行动,毕竟只有通过切实有效,保障有力的执法活动,良好的立法目的才能得以实现。

    责编/小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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