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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收购专营烟叶 处刑律被判罚重金

  发布时间:2006-04-18 07:57:02


    身为烟站站长张某,明知烟草归国家专属经营,为了一己私利,竟置法律的权威于不顾,非法收购销售烟叶,最终被判刑。近日,登封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张某罚金30000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男,46岁,登封袁村烟站站长。2005年2月28日,被告人张某未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在未办理合法手续的情况下,私自到甘肃省正宁县收购烟叶439件(每件445公斤)运回存放于烟站内,准备销售;2005年4月初,在烟站私自为甘肃省正宁县的赵某提供仓库,储存违法运输的烟叶336件(每件445公斤)。经登封市物价局估价,以上两批烟叶价值人民币229263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经营烟草专营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经营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被告人张某非法经营的行为,属于情节严重,应在此幅度内量刑。鉴于被告人张某非法从外地购进烟叶,为非法销售的烟叶提供储存场所的初衷是为了完成上级下达的烟叶收购任务的情况,以及涉案烟叶尚未实际销售即被查获没收,且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的情节,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所购进和非法储存的烟叶虽未实际销售,一旦实际销售必然有非法所得,仅就张某购进的烟叶,其本人讲若售出后会营利一万元,综合考虑其非法储存烟叶的事实,对其单处罚金30000元为宜。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编/小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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