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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是盗窃窨井盖为啥定罪刑罚不一样?

  发布时间:2006-04-17 17:27:53


问:

   编辑同志,最近我看到一篇报道,说罪犯焦某在马路上盗窃三个窨井盖,便被郑州高新区法院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而以前我也看到一篇类似的报道,说犯罪分子盗窃了十多个窨井盖,但只是以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 。请问,同是盗窃窨井盖,为啥定的罪名和判的刑罚不一样?

答:

   司法实践中,有关部门对盗窃窨井盖的问题确实有不同的处理方法,这其中的原因主要是对我国刑法规定理解不同造成的。

    一种观点认为,窨井盖本身的价值并不大,所以,盗窃三块五块是不构成盗窃罪的,通常只是给予行为人以治安行政处罚。如果偷的窨井盖数额比较大,达到立案标准的,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就行了。而另一种观点认为,盗窃者偷盗窨井盖虽然目的是为了钱,但是他应当知道他的行为可能造成社会的公共危害,因此其主观上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间接故意。比如导致的车祸、人员掉进致残、致死等,这种情况在全国各地屡见不鲜。因此,偷盗窨井盖实际上是触犯了两个罪名,一个盗窃罪,一个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但,这两种罪在处罚上应按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办,即“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比盗窃罪处罚的要重,所以,应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我们同意后一种观点。因为,以往一些执法机关遇到偷盗窨井盖的,大多都是以盗窃行为处罚的,这样一是没有完全理解法律规定,二是不能从严惩治这种犯罪分子,使此种犯罪愈演愈烈,所以,将此种犯罪按比处罚盗窃罪重的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来定罪处罚,必将能有效遏制此种犯罪行为.

    责编/小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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