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7日,被告人王某、 李某因盗窃他人种猪,被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和有期徒刑二年,并各处罚金15 000元。
2005年4月份的一天晚上,上述二被告人伙同耿某(另案处理)到河南某畜禽改良公司在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办的种猪场东墙外,由被告人王某望风,被告人李某与耿某 进入该公司猪舍,盗得型号为“二元”的种猪共计26头。经鉴定,涉案种猪价值人民币共计936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和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李某起帮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遂作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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