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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钢管仅7元 打人盗窃变抢劫

  发布时间:2006-04-17 15:06:28


    盗窃他人一斤价值仅7元的钢管,本不构成犯罪,但小偷在被发现后,为了脱身,竟用盗窃来的建筑钢管打人,结果使一起简单的盗窃案件转化为抢劫案件。2006年4月17日,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这起盗窃变抢劫的犯罪案件。经过公开开庭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韩学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在被发现时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致人轻伤,应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据此,法院依法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韩学起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1000元,并赔偿受害人医疗费等经济损失共计21608.88元。

    现年54岁的被告人韩学起系河南省杞县无业人员。1984年9月22日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2005年4月4日又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同年6月21日刑满释放。刑满释放后,韩学起到郑州打工,以收废品为生。在收废品过程中,韩学起发现,河南省荥阳建筑总公司设在郑州市中原区陈伍寨村的建筑仓库内有建筑钢管,便又起了盗窃邪念。2005 年10月5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韩学起窜至荥阳建筑总公司设在郑州市中原区陈伍寨村的建筑仓库内,盗窃了一根1斤价值4元的建筑钢管,在其盗窃时,被仓库保管员姚某发现,姚某便高呼“抓小偷”。看到被人发现,为了赶紧脱身,韩学起遂用盗窃来的建筑钢管朝姚某砸去,正好击中姚某头部,致使姚某当场昏迷在地。韩学起随即翻墙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姚某所受之伤构成轻伤。2005年10月8日,韩学起到公安机关投案。姚某被打伤后,在郑州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24天,花费医疗费19388.88元.

    此案在审理过程中,受害人姚某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被告人韩学起赔偿其医疗费等经济损失。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韩学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又系在刑满执行完毕后5年内重新犯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但其犯罪后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故予以从轻处罚。并应赔偿因其犯罪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编/小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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