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

 

帮助违法讨债 处刑律被判刑

  发布时间:2006-04-17 14:39:02


    本是有理,却不懂得通过正当途径解决问题;私下“行刑”,没达目的还被判刑。被告人卫某、张某的行为又一次向人们敲响了警钟。4月6日,登封法院判决卫某、张某犯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拘役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2005年10月16日,被告人卫某以讨债为由,指使郝某等人(另案处理)到登封市石道乡将郭某绑架至辉县市簿壁镇张某家中关押,逼其偿还债务,非法剥夺其人身自由18天。被告人张某明知卫某等人是因为债务将郭某非法关押其家的情况下,仍然给卫某等人提供关押、生活场所,并参与看守、转移关押郭某,剥夺郭某的人身自由。

    本院认为,被告人卫某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张某在明知被告人卫某等人是因债务纠纷将他人非法关押其家的情况下,仍然给卫某提供关押、生活场所,参与看守、转移郭某,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本案中,被告人张某提供关押场所,对非法拘禁被害人郭某起了帮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另查明郭某被关押期间,被告人张某趁其他人不在时,不断给其送饭,表明张某在共同犯罪中情节较轻。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编/小沈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