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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驾驶报废车 酿成事故被判刑

  发布时间:2003-10-22 12:05:41


    10月20日上午,江西省石城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交通肇事案件并当庭宣判,被告人陈小宁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2003年7月4日早上,陈小宁无驾驶证驾驶无牌报废东风牌工程车由石城县龙岗乡往屏山镇燕首方向行驶,途中因左前轮破裂导致方向左偏,由于陈小宁采取紧急措施不当,车辆在继续前行约100米后撞击路边行人刘某,将刘撞至路坎下,致刘当场死亡。石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陈小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应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陈小宁肇事后于当天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其家属则代为赔偿了被害人刘某亲属的经济损失3.5万元,被害人亲属书面请求政法机关不要追究陈小宁的刑事责任。

    石城法院认为,被告人陈小宁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在肇事后能够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同时,被告人亲属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故又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前述判决。被告人表示服判。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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