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心急吃不了“热豆腐”。可家住郑州市二七区的无业人员司某偏偏不信这个邪,为了早日拿到属于自己的机动车辆险赔款,竟然委托他人伪造印章和印章证明,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原支公司将早晚属于自己的机动车辆险赔款4930.70元领取并使用。虽然其领取的是属于自己的赔偿款,但因其伪造公司印章的行为触犯了刑律而锒铛入狱。2006年4月13日,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这起特殊的犯罪案件,被告人司某被法院依法以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拘役6个月。
现年26岁的被告人司某系郑州市二七区的无业人员,在郑州市以开出租为业。2004年10月2日,被告人司某驾驶郑州路达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的豫AT3415号出租车,行至郑州市人民路与紫荆山立交桥处时与他人相撞发生交通事故。因该出租车挂靠在郑州路达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该公司遂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原支公司办理有关机动车辆险赔款事宜,最终该赔款由司某所得,但该公司一直未领到赔款。为了早日拿到属于自己的赔款,司某遂于2005年4月份委托他人伪造了郑州路达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财物印章一枚和一份盖有该印章的证明,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原支公司领取到机动车辆险赔款4930.70元并使用。后郑州路达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原支公司领取机动车辆险赔款时,被告知,该款已于2005年10月被司某领取,就向公安机关报了案。2005年12月6日,司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司某故意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应予惩处。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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