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年前,他因生活琐事而持刀杀人。3年后,他仍旧逃脱不了法律的制裁。4月14日,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未遂)罪判处被告人张某犯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赔偿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5059.5元。
张某是该市大金店乡的一位农民。2002年12月31日下午,他喝酒后在自家门口,因生活琐事与本村村民安某发生争执,并在相互厮打中吃了亏。为了复仇,张某当即回到家中,拿出一把竹刀返回现场,照安某的头部连砍四刀,致其颅骨粉碎性骨折,脑组织外溢。后经医院奋力抢救,方才脱离生命危险。事发后,张某隐姓埋名逃至郑州等地打工,企图躲过法律的制裁。2005年9月2日,当他自感风声已过潜回家看望家人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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