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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官”不为民谋利 挪用资金被判刑

  发布时间:2003-10-22 12:01:20


    古人曰,当官不为民做主,不如回家卖红薯。最近,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村官”不为民谋利,挪用资金为自己的刑事案件,被告人陈朝征不但没能继续当“官”,而且真的回家“卖了红薯”,被判了有期徒刑。

    陈朝征,男,1955年11月3日生,汉族,出生于河南省郑州市,初中文化,原系郑州市中原区石佛镇洼刘村聘用会计,家住郑州市中原区石佛镇洼刘村北一街114号。1998年5月至2002年7月25日,被告人陈朝征被郑州市中原区石佛镇洼刘村村民委员会聘为该村会计。2002年4月3日,被告人陈朝征利用其职务之便,擅自挪用本村资金30万元,以个人名义将30万元存入中国农业银行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并以此存单做质押担保贷款15万元交给本村村民刘军伟进行营利活动。此款于2002年4月10日被全部追回。

    2003年6月份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对陈朝征挪用资金一案进行了公开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朝征无视国法,利用其担任村会计的职务便利,挪用本村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应予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3条第1款之规定,认定陈朝征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宣判后,陈朝征不服该判决结果,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郑州市中级法院改判为判处3年有期徒刑,缓刑4年。

    无论是大官小官,都应坚持做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只要你肯为人民服务,人民永远会记住你;反之,如果你滥用权力,损公肥私,不但会遭到人民的唾弃,而且必将会受到法律的惩处。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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