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工程师高某因名誉受到损害,要求对方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费1元。近日,惠济区法院成功调解了这起名誉权纠纷案件。
原告系某地质工程勘察院高级工程师,被告为一房地产公司。2004年原告单位承担被告交易商铺中心的地质勘察项目。双方约定的工程勘察费19万余元。2004年12月原告单位会计去被告处收取勘察费时,因忘带收据,就以原告名义出具借条一张。原告收到款后开具收据交给被告,但由于疏忽未将借条换回。双方纠纷因此而起。自2006年起被告工作人员多次找原告索要19万余元的欠款,影响了原告的正常工作及生活。于是原告将被告告上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费1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虽然标的只有1元,但若处理不好,会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经法官耐心劝解,原、被告双方都认识到在勘察费支付手续中双方均有不周之处,被告方工作人员的要款行为欠妥,对此被告当庭表示歉意,原告也予以谅解,双方握手言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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