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张欠条上有两个人的笔迹,原告说就是被告出具的,被告却说是原告利用空白处自己签写的,孰真孰假难以判定。经惠济区法院法官耐心劝解,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
被告孟某承接了一药厂的建筑工程,原告黄某为被告干外墙粉刷工程,2000年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内容为欠黄某工资款2400元。几年来原告多次向被告讨要工资款,被告拒绝支付。于是原告手持欠条将被告告上法院,希望讨回工资款。面对欠条,被告承认名字是自己所签,但内容及日期均为他人所写,是原告拿着有自己签名的空白纸随便写的。因标的较小,双方均不同意进行笔迹鉴定。
法院审理认为,劳动报酬案件虽标的小,但易造成矛盾激化,若处理不好会影响社会稳定。于是法官多次耐心劝解,最后被告做出让步,同意支付工资款,原告也同意减少数额,双方握手言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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