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为一物流公司的职工何保伟、马俊与他人相互勾结将装着砖头的纸箱假以内装电子配件为名在金象物流公司办理运输和保价手续。然后,何保伟利用职务的便利趁无人之机将该纸箱丢弃,来骗取该物流公司的保险金23000元。今日,管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以诈骗罪分别判处马俊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何保伟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申光印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
何保伟与马俊均原系郑州市金象物流公司的职工,马俊在作案之前已离开了金象物流公司,马俊与申光印系朋友关系。2005年11月份,郑州市石化路金象物流公司装御工被告人马俊、何保伟预谋骗取金象物流公司的保险金。同年11月10日,被告人申光印在马俊的授意下,在金象物流公司将马准备好的一个装了两块砖头的纸箱,以内装电子配件为名办理运输和保价手续,保价金额23000元。在同日中午,何保伟趁其值班且金象物流公司仓库无人之机,将该纸箱丢弃。后申光印以货物丢失为由向金象物流公司索赔,同年12月20,金象物流公司支付申光印保险金23000元。2005年12月21日9时许,公安机关将申光印抓获,同日15时许,在申光印的配合下,带领公安人员在郑州市豫泰商场门口将同案犯马俊抓获。赃款现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法院认为,被告人马俊、何保伟、申光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合伙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单位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属实,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对于被告人马俊的辩解意见,经查,相关证人证明金象公司向申光印支付赔款后感到事情有问题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向相关证人取证在申光印实际控制该23000元之后,三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已全部实施完毕,故被告人马俊称其系犯罪未遂的辩解意见无事实依据,亦未提供相应证据印证,不予采信。三被告人在实施共同犯罪过程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鉴于赃款已及时追回,未造成实际损失,对三被告人可分别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申光印归案后能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有立功表现,又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故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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