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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警督徇私枉法 包庇罪犯被判有罪

  发布时间:2006-04-12 16:56:02


    近日,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对一起徇私枉法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原登封市公安局某派出所指导员常某被宣判免予刑事处罚。

    2005 年1月 14日凌晨,曹某(已判刑)在登封市徐庄乡徐庄村盗窃常明杰家的三轮车后,被登封市徐庄乡派出所治安联防队抓获。后曹某在徐庄乡派出所趁看管人员不备带铐逃跑。在徐庄乡派出所抓捕曹某的过程中,为使曹某逃避刑事追究,曹某家人便找到被告人常某,求常某对曹某作罚款或者治安拘留处理,在收到了曹某家人送给的现金5000 元后常某同意帮忙,并安排派出所其他工作人员做通受害人工作,让其称是自己把三轮车借给了曹某使用的,后又让曹某到派出所投案自首,并对曹某给予治安拘留 15日处理。

    登封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常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徇私枉法,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和徇私枉法罪,依法应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应定受贿罪。其犯罪后自愿认罪、积极退赃并主动到司法机关投案自首,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编/小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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