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半月时间内,竟然对同一人实施抢劫两次,结果受到严厉惩处。近日,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胡某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2000元。
被告人胡某系登封市卢店镇农民。1997年曾因犯强奸罪、抢劫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2005年8月7日被刑满释放后仍不思悔改,继续走上犯罪道路。同年11月13日晚,胡某在本镇菜市场附近,采用暴力、威胁手段,对被害人黄某实施抢劫,当场抢走现金6元及一盒香烟。然而,黄某却没有向警方报案。10天后,胡某在本镇唐庄路口附近一垃圾池处,采用暴力、威胁手段,再次对被害人黄某实施抢劫,抢走现金75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胡某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之内重新犯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责编/小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