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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误将存款给储户 法院根据录像判返还

  发布时间:2006-04-11 08:51:10


    银行误将存款给了储户,在要求返还时遭到拒绝。2006年4月5日,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根据银行提供的录像资料确认了事实,并判令被告逯某和曹某返还现金10000元,两人互负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逯某和曹某系夫妻关系。2006年1月26日,逯某持妻子曹某的存折到原告中国农业银行巩义市支行嵩洛路分理处存款10000元,银行工作人员在其存折上存入10000元后又误将10000元付给被告逯某。银行要求被告返还时遭拒,遂诉至公堂,并提供当日的录像资料作为主要证据。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提供的录像真实、准确地反映了被告逯某到原告嵩洛路分理处办理存款10000元的业务,分理处工作人员在为其办理存款手续后又将10000元现金返还被告逯某的事实,该录像资料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对该录像资料的证明力法院予以认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被告逯某收到原告工作人员返还的10000元现金没有合法根据,属不当得利,其应当将该10000元现金返还原告。被告逯某与被告曹某系夫妻关系,该债务系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的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故被告曹某也应当对这笔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编/小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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