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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报注册资本4000万“皮包公司”老板被判刑

  发布时间:2006-04-10 15:26:34


    为了承揽到工程,在不具备成立公司所需注册资本的情况下,郑州一“皮包公司”老板竟敢虚报注册资本4000万元,成立了河南中广信息管网投资有限公司,由于其在申请河南中广信息管网投资有限公司登记成立过程中,使用虚假资信证明,欺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取得公司登记, 破坏了国家对工商活动的管理。2006年4月7日,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这起虚报注册资本案件,河南中广信息管网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王楠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40万元。

    现年42岁的被告人王楠系河南中广信息管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大专文化。法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3月12日,被告人王楠委托他人代表河南中广信息管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中广,该公司当时未成立)与郑州市郑东新区管理委员会签订了郑州市郑东新区地下信息共用管网协议书及及郑东新区中华行政大厦协议书。由于在此之前,河南中广没有在工商局登记注册,王楠为了能顺利承揽以上工程,急需将河南中广公司登记注册。但王楠经了解得知,成立投资有限公司需要人民币3000万元,而自己却没有那么多钱,在其不具备成立该公司所需注册资本的情况下,王楠私自将北京冠图公司(注册资本300万元)和郑州立之兴公司(注册资本50万元)分别更改3000万元和600万元,并列为河南中广公司的股东。接着,王楠找人以郑州瑞信会计事务所有限公司(该单位不存在)的名义制作了虚假的验资报告,连同其它办公司的虚假材料交于其弟王某,由其弟到河南省工商局注册登记成立了河南中广公司,使河南中广公司的注册资本达到了3000万元。

    2004年11月29日,为了公司发展的需要,也为了今后能承揽到更大的工程,被告人王楠又找人以郑州正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该单位不存在)的名义制作了虚假验资报告,并将这些虚假材料交于其弟王某,由其弟到河南省工商局进行增资变更,将河南中广公司的注册资本由3000万元变更为4000万元,并于2004年12月8日取得变更后的营业执照。2005年8月18日,被告人王楠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值得一提的是,北京冠图公司、郑州立之兴公司、北京中广公司根本不知道王楠私自变更其注册资本一事。此前,2004年11月30日北京中广公司也已被北京市工商局吊销了营业执照。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楠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其行为已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王楠虽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达4000万元,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归案后亦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确有悔罪表现,故对其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对此,有些人理解不透,虚报注册资本怎么能构成犯罪,并被判了刑?

   笔者认为,法院对被告人王楠以虚报注册资本罪定罪处罚是正确的。所谓虚报注册资本罪是指在申请公司登记过程中,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虚报注册资本罪的构成要件有四条.1、该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2、在主观方面,只能是出于故意;3、该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申请公司登记的个人或者单位;4.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工商活动的管理.在本案中,被告人王楠的行为就表现在其客观上在申请河南中广信息管网投资有限公司登记过程中,使用了虚假资信证明,虚报注册资本达4000万元,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后,取得了公司登记,且其虚报注册的资本数额巨大,主观上存在故意,破坏了国家对工商活动的管理.因此,法院以虚报注册资本罪对其定罪处罚是正确的。    

   《刑法》第158条第1款规定,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1%以上5%以下罚金。

    责编/小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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