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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利用诉讼实施诈骗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发布时间:2006-04-10 14:48:44


    在信用发生严重危机的今天,各种诈骗手段层出不穷,且不断翻新,最近利用民事诉讼进行欺诈的现象更是愈演愈烈,使法律成了使“诈”的工具,使证据成了骗局的靠山,极大地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和司法的公正,其社会危害性也日益凸现。对于这种利用诉讼手段诈骗他人钱财的行为能否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已经成为当前刑事司法无法回避并急需解决的一个问题。但是,我国现行刑法对这种行为没有明确规定,理论研究也鲜有提及,所以在实践中如何处理该类问题成为一件棘手的事情。有鉴于此,笔者对利用诉讼实施诈骗的行为在司法上应当如何定性作以浅显的分析,希望能引起理论界的关注,早日填补这个空白。

    有这样一个案例:甲某借给乙某人民币一万元整,约定一年还清。乙某在一年期满时按约定归还了甲某的借款,但是忘了要回自己打的借条,后来甲某利用该欠条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乙某归还欠款及利息,后来甲某凭借该欠条作证据赢得了官司,法院判决乙某定期向甲某偿还借款及利息。

    对此案例中甲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存在以下几种分歧:一、甲某的行为属于诉讼诈骗行为,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采取诉讼的手段隐瞒事实真相,非法获取他人财产,侵犯他人合法财产权利,且数额巨大,应依据刑法诈骗罪的规定对这种行为予以处罚。理由如下:本案中甲某虚构事实,以本来存在、但现在已经消灭的法律事实为依据提起民事诉讼,虽未直接向被害人行骗,但其欺骗了人民法院这一民事纠纷的裁判者,使人民法院对其提供的证据和事实信以为真并赖以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裁判,使被害人遭受不应有的损失,并且这种损失是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的。被害人迫于司法的强制力而不得不满足了施害人的犯罪目的,完全符合诈骗犯罪的特征和立法本意。

    二、对诉讼诈骗应作具体分析,依据是最高人民检察院2002年10月14日下发的《关于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的答复》,该文认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所侵害的主要是人民法院正常的审判活动,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不宜以诈骗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诉讼中有伪造其他单位印章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以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处罚;如果有指使他人作伪证的,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妨害作证罪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无以上行为的,则由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此观点认为对诉讼诈骗行为本身不予以定罪处罚,仅依其手段行为所触犯的罪名定罪处罚,即仅在伪造了印章或指使他人作伪证时构成相关犯罪,如果没有以上行为则不能按犯罪处理。只能参照普通的妨碍司法的行为进行司法拘留或者罚款。该观点的基本点是根据罪行法定原则,该罪在刑法上没有明确规定,同时不宜进行以解释的方式进行归罪。

    三、构成特殊的敲诈勒索罪。其理由为,敲诈勒索是采用威胁或要挟的手段,使受害人陷于恐惧,从而被迫交付财物,而威胁、要挟的方法是多种多样的。诉讼欺诈是借助法院判决的强制力迫使被告交付财物,而不是像普通诈骗那样利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使受害人限于认识上的错误而自愿地将财物交付诈骗人。实施诈骗者大都是利用被害人的弱点(如贪小便宜或缺乏警惕性)行骗,而法官在民事诉讼中富有审查案件事实辨别证据真伪的职责,且有专业技能,行为人利用诉讼手段欺诈得逞的可能性相对较小。即使一审判决使诈者胜诉,被害人也会提出上诉,争取改判;即使二审判决使诈者仍然胜诉,被害人仍旧会请求检察机关提起抗诉,仍有获改判的机会。因此把诉讼欺诈看成是敲诈勒索的一种特殊方式、方法更为恰当。

    四、诉讼欺诈不构成犯罪,只是普通的民事欺诈行为。诉讼诈骗所诈骗的对象是人民法院,但是不法财物的取得却是其他人,同时侵犯了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和被害人的财物,但根据罪行法定原则,该行为不符合诈骗罪或其他任何刑法现有罪名的犯罪构成要件,但诉讼欺诈的社会危害性极大,应另设诉讼欺诈罪。

    笔者同意第四种意见,诈骗罪是一个内涵很丰富的罪名,从其具体行为特征和触犯的社会关系来分析,刑法规定了几种特殊的诈骗如合同诈骗、信用卡诈骗等具体罪名,其中合同诈骗被列在了扰乱社会市场秩序罪,而信用卡、信用证等诈骗罪被列在了金融诈骗罪这一大项里,很明显,立法时重点考虑了不同的诈骗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即犯罪客体这一重要要件。所有的诈骗罪都无一例外的侵犯了公私财产权利,但是前者又侵犯了社会经济秩序,后者则又侵犯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它们既常见且又与普通诈骗有明显的区别,所以有必要制定专门的罪名予以打击。相比之下,诉讼诈骗与金融诈骗亦有相似之处,具体表现在:(1)二者的犯罪客体都具有双重性,不仅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同时也侵害国家某个具体方面的管理制度;(2)犯罪手段的特殊性,行为人采取的诈骗手段不再是简单的传统的一般诈术,而是或采取经济生活中的专门工具或采取诉讼这一纠纷解决的最终途径;(3)后果的严重性,金融诈骗不仅会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而且严重影响国家金融秩序,同样诉讼诈骗不仅会造成被害人财产损失,也严重侵害国家机关正常司法活动,危害人民法院判决的严肃性与公正性。

    由此,在立法上有必要借鉴金融诈骗罪的立法技术对这种利用诉讼手段诈骗的行为予以单独定罪量刑,对因为诉讼诈骗行为而导致人民法院判决的得出作为犯罪的既遂,而意图诈骗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的情节。鉴于该类行为侵害客体的双重性和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对该罪的法定刑也应比诈骗罪或伪造证据罪处罚的法定刑略重较为合理。该类罪名的构成要件可以归纳为:1、主观方面,意图通过对人民法院的欺骗、蒙蔽非法获取他人的财物;2、客体方面,侵害的法律权益是人民法院的诉讼秩序和他人的合法财产权益。但鉴于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和声誉的重要性将该类行为归入妨害司法罪中较为适宜,即不以数额而以情节作为定罪的基础; 3、主体方面,应该是民事诉讼的原告方或被告方或和一方共同实施伪造证据骗取他人行为的案外人; 4、客观方面表现为,伪造证据或指使他人作伪证,以期通过蒙蔽人民法院进而利用司法强制力来获取他人的合法财产权利,伪造证据包括伪造本不存在的证据或使用本该作废的证据等行为,前提是被害人与施害人没有任何债务关系存在,包括已过诉讼时效的债。

    责编/小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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