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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规章工会未审 开除职工法律不依

  发布时间:2006-04-10 09:56:40


    近日,惠济区法院审结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判令被告郑州中法原水有限公司恢复原告卞某的工作。

    被告郑州中法原水有限公司系中外合作企业,原告卞某是该企业员工。2002年1月21日,原告酒后与被告单位经理在下班期间发生争执并进行殴打,被公安机关采取监视居住措施。2002年5月16日,被告下发《关于对卞春晓的处理决定》,依据该企业《员工手册》(暂行)讨论稿将原告开除。原告申请仲裁,郑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维持被告对原告的开除决定。原告不服,诉至惠济区法院请求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作为中外合作企业,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解除劳动合同、辞退、开除职工。但本案中《员工手册》(暂行)正在讨论未经过工会的审查同意,未正式颁布实施,不宜作为开除职工的依据,故被告作出的《关于对卞春晓的处理决定》及郑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欠妥,应予纠正。惠济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编/小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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