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鬼迷心窍监守自盗 难逃法网后悔莫及

  发布时间:2006-04-07 09:05:28


    2006年4月3日,巩义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被告人陈龙鬼迷心窍、监守自盗,受到了应有的惩罚。

    被告人陈龙,男,1988年3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学历,巩义市某单位保安。2006年2月9日凌晨4时左右,被告人陈龙在值班期间窜至该单位办公楼三楼一办公室,盗走赵某餐厅饭卡一张(内存钱款41.15元),后又到三楼一房间盗走刘某摩托罗拉V3手机一部,早上7时30分左右,被告人陈龙又到市政府办公大楼附近李某所开的商店,用脚将该商店的门跺开,窃走香烟六盒、现金104.2元。经鉴定,摩托罗拉V3手机价值2110元,香烟价值45元。案发后,被告人陈龙非常后悔,并将所盗财务全部退还失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龙监守自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已构成盗窃罪。但被告人陈龙犯罪时还未满18周岁,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第17条1、3款之规定,被告人犯盗窃罪,判处罚金2500元。

    责编/小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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