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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夫妻财产制的立法原则

  发布时间:2006-04-07 08:53:16


    现代夫妻财产制的立法宗旨是,坚持男女平等原则,兼顾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保障夫妻双方的合法财产权益及第三人的利益,尤其注意维护弱者的利益,以达到保护婚姻家庭和增进夫妻和谐生活,保障交易安全及社会经济生活秩序,促进社会进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之目的。现代夫妻财产制的立法宗旨,决定了现代夫妻财产制有以下立法原则。

                            (一)约定先于法定原则

    当事人意志自由,是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所具有的一个特点。它体现了民法是私法的根本属性。虽然婚姻家庭法调整的对象与民法调整的对象有所不同,婚姻家庭法具有伦理性、强制性等特点,但婚姻家庭法毕竟是民法的一个组成部分,其性质也属于私法。这就要求婚姻家庭法在法律允许的一定范围内,也应当尽量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因此,当代世界许多国家有关夫妻财产制的立法都首先就夫妻财产制的适用,确立了约定先于法定原则。基于此原则,许多国家的法律同时还规定,夫妻财产制的变更、终止及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等,也由夫妻双方依法协商决定。

                       (二)夫妻双方的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平等原则

    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这是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所具有的又一特点,婚姻家庭法调整的夫妻财产关系也不例外。夫妻双方的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平等原则,是男女平等原则的要求和体现。在现代社会,许多国家在夫妻财产制中都明文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包括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同时,为保障和维持家庭共同生活,立法又明确规定,夫妻双方都负有维持家庭的责任和义务。并且基于夫妻双方的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平等原则,有些国家如法国、德国、瑞士的立法还规定了较为具体的夫妻财产管理制度,规定夫妻双方享有平等的财产管理权。

                             (三)保障弱者利益原则    

    保障弱者利益原则,反映了现代社会进入“对弱者加以保护时代”的要求。婚姻家庭法一贯重视保护婚姻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尤其注意对婚姻家庭中弱者利益的保护。这反映在现代夫妻财产制中,十分注意对经济能力较弱的夫妻一方(往往是妻方,尤其是专事家务劳动的妻方)予以特别保护。其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承认妻之家务劳动的价值。例如,不少国家的法定财产制或采用婚后所得共同制,或采取兼具共同财产制特点的分别财产制,从而使婚姻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取得的财产,事实上由夫妻双方平等地享有所有权。在美国,除有八个州因历史原因承袭西班牙和法国的共同财产制外,目前已有阿肯色州、康涅狄格州等21个州实行夫妻财产“全部共享制”,以使夫妻经济地位平等。

               (四)保护夫妻合法财产权益与维护第三人利益相兼顾原则

    保护夫妻合法财产权益与维护第三人利益相兼顾原则,是现代婚姻家庭法兼顾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立法宗旨之必然要求。现代夫妻财产制一方面必须具体地规定夫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依法保护夫妻双方的合法财产权益。另一方面,由于与夫妻交易的第三人,有时往往可能处于不利的地位,为防止夫妻恶意通谋损害第三人的利益,夫妻财产法对第三人的利益亦应给予相应的保障。为此,夫妻财产制必须具体规定维护第三人利益的措施,如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法定公示方式、夫妻财产分割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等条款,以保障第三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有的国家的立法还规定了夫妻对共同债务的清偿,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或有限连带责任的条件。

    总之,现代社会的经济条件和婚姻家庭的职能,决定了现代夫妻财产制的立法宗旨和立法原则。夫妻财产制只有反映当时社会的经济条件和婚姻家庭的需要,才能具有生命力。

    责编/小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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