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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非法印刷厂 反成被告上法庭

  发布时间:2006-04-07 08:41:30


    郑州市新闻出版局查处一非法印刷厂,并查封、扣押了该厂的非法印刷品和机器设备,却被该厂一纸诉状告上法庭,要求郑州市新闻出版局归还所扣押的物品。4月6日,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进行了开庭审理,但未当庭做出判决。

    原告刘军伟,郑州市管城区十八里河人,系金水区庙里镇金贸印刷厂的负责人。据他讲,2005年元月11至13日,郑州市新闻出版局以金贸印刷厂涉嫌非法印刷而对其财产进行了扣押,至今扣押物品未归还。刘军伟认为,郑州市新闻出版局在认定事实上不清楚,其行为在适用法律、适用程序上有错误,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要求新闻出版局撤销0004355、0004356号《郑州市新闻出版局查封、扣押通知书》,并退还扣押物品。

    在庭审中,郑州市新闻出版局认为,2005年1月11日下午4点多,接群众举报,有一无证印刷厂正在从事非法印刷活动,郑州市新闻出版局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在金水区庙里镇儿二十里铺村无证照印刷经营场所内现场查获正在印刷的非法出版物《女性三养》散页2万余张,以及《相信自己能成功》、《人性的弱点》、《富爸爸、穷爸爸》等出版物PS版137张。该厂负责人刘军伟在下午5点左右赶到厂里,介绍说该厂叫“金贸印刷厂”,但没有《印刷经营许可证》,也不能提供其所承印的出版物的合法手续。根据查明的事实,郑州市新闻出版局对刘军伟涉嫌非法出版物进行了立案,并向其下达了0000963号《郑州市新闻出版局调查通知书》告知其于1月12日10时到郑州市新闻出版局接受调查。

    1月12日下午,经多次催促,刘军伟才到郑州市新闻出版局接受调查。对于非法出版物的来源,刘军伟采取一问三不知的方式推卸责任。鉴于该案性质属全国印刷复制业专项整治期间顶风作案,案情复杂河当事人接受调查的态度,为了保留证据,进一步调查事实,防止当事人采取私自转移相关物品的方式躲避行政机关的执法,经局领导批准,新闻出版局执法人员将该厂从事非法印刷活动的场地、设备、纸品予以异地扣押、封存,当场下达0004355号《郑州市新闻出版局查封、扣押通知书》。同时告知该厂负责人刘军伟应配合执法部门的正常执法行为,接受调查,不得擅动车间大门上的执法封条,擅自转移查封设备,否则将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2005年1月13日上午11点左右,新闻出版局又接到举报,该厂已擅自拆启封条,正用两辆货车将主要生产设备转移,举报人正跟踪其中一辆货车。执法人员紧急出动,在举报人的指引下,在丰庆路北段一物流仓库前截获其中一辆货车。车上的印刷设备及零部件尚未来得及卸运。执法人员准备对货车上的转移物品实施异地扣押。当事人刘军伟很快赶到现场,拒不配合执法人员的正常执法,与其亲属、朋友对执法人员软磨硬泡、百般阻挠。执法人员当即向“110”报警。直到下午3点多,经反复申明利害关系,执法人员才押着装载被转移物品的货车离开现场。详细清点后,开具了0004356号《郑州新闻出版局查封、扣押通知书》。

    2005年2月,市新闻出版局、市公安局、金水工商分局等同志成立了专案组。3月底至今,郑州市新闻出版局执法人员多次到“金贸印刷厂”和通过电话联系要求当事人进一步接受询问。但是刘军伟以私人事情多、出差到外地、生病等种种理由为推托,不配合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接受进一步的调查,也不说明被私自转移的印刷设备的下落以及现场发现的涉嫌盗印的PS版的来源。专案组正在继续查找被转移的印刷设备的下落河涉嫌盗印的PS版的来源。

    同时,郑州市新闻出版局还称刘军伟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限。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郑州市新闻出版局第0004355号、0004356号《郑州市新闻出版局调查查封、扣押通知书》分别于2005年1月12日、1月13日下发,并送达刘军伟,刘军伟于2005年11月21日提起诉讼,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限。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对此案进行了审理。审理结束后审判长宣布择日宣判。

    责编/小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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