胆大技不高,货车顶上载人,乘客撞上了宣传牌,呜呼丧命!肇事者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近日登封市人民法院对这起交通肇事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张书明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2005年12月19日10时许,被告人张书明驾驶豫K21868号蓝色解放牌中型厢式货车,违法搭载乘客,当车辆行驶至登封市宣化镇嵩颍山庄门口处时,致坐在车厢顶部的被害人郝某的头部撞在道路上的宣传牌上,致颅脑严重损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登封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认定张书明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书明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在庭审中能自愿认罪,且事故发生后能积极对被害人进行抢救,并对被害人所遭受的损失已赔偿,确有悔罪表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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