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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代夫出具欠条 表见代理行为有效

  发布时间:2006-04-07 08:33:10


    夫妻婚姻关系存在期间,妻子代替丈夫为他人出具了一张货款欠条,不想离婚后,丈夫竟将前妻告上法庭,请求法院确认前妻出具的这张欠条无效。4月5日,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法院认为,被告王某代夫出具欠条的行为,属于表见代理,该代理行为有效,遂依法驳回原告赵某的诉讼请求。

    2004年2月,登封市城关镇农民赵某因需要家庭装修,其妻王某便从马某的建材门市部,购回地板砖、墙砖、坐便等价值8149元的物资使用。当时,由于没有现金支付,王某便为马某出具了一张欠款条,并签上丈夫赵某和自己的名字。2005年12月20日,赵某与王某夫妇因感情破裂而离婚,并在分担家庭债务上发生争议。赵某认为,前妻未经自己同意,私自为马某出具欠款条,严重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有鉴于此,他将前妻王某与马某一并告上法庭,请求法院确认王某给马某出具的欠条无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赵某与被告王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房子装修而从马某出购买了物资,马某已履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王某给马某出具欠款条并签上自己的名字和前夫的名字,是其真实意思表示,马某当时有理由相信王某有代理权,王某的行为属于表见代理,该代理行为依法有效。故原告赵某主张确认被告王某给马某出具欠款条无效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责编/小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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