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

 

高速公路未开通 发生车祸咋定性

  发布时间:2006-04-06 14:33:11


    在未开通的高速路上,一农用车司机将逆向驶来的摩托车主及乘车人撞成一死一伤,对这样的车祸该如何定性处理?4月6日,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没有支持检察机关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肇事者责任的指控,而是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被告人李卫东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赔偿各受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共8万元。

    2005年6月16日,登封市个体户司机李卫东驾驶自己的农用车,在少洛高速公路上施工下班回家途中,由西向东行驶到君召乡水磨湾村大桥东100米处时,因该公路未正常开通通行,加之大桥正在施工,所以变更了行车道,不想正与相反方向行驶过来的一辆二轮摩托车相撞,致驾车者王小江和乘车人王海江当场死亡,另一名乘车人王占杰受伤。经交警部门勘验认定,李卫东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李卫东主动投案自首。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的,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被告人李卫东的肇事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检察院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鉴于李卫东能够投案自首,认罪态度较好,并积极赔偿各受害人损失,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责编/小沈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