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新闻发布会,通报清理执行积案情况,曝光一批赖帐户名单。
根据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省委政法委、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统一部署和郑州市政法委的具体安排,郑州市两级人民法院在全市法院系统开展了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截止2006年3月31日止,共执结各类案件595件,执结标的金额8850万元,依法拘留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被执行人91名,强制传唤被执行人91名,查封、扣押、冻结、扣划了一大批被执行人的现金、存款、动产和不动产,有力震慑了被执行人,初步形成了强大的社会压力,体现法律的强制力。有一些被执行人也主动与法院联系,或与申请执行人协商如何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省法院挂牌督办的案件,其中有9件在郑州法院辖区,目前已执结三件,其他四件已有明显进展。
针对仍有部分被执行人以种种理由逃避执行,拒绝履行义务的情况,郑州中院决定对第一批91案长期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名单向社会公布。限这91案被执行人自公布之日起15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逾期将依法强制执行。
为督促上述被执行人履行义务,郑州中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做出决定:
一是上述被执行人在未全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前,其法定代表人不得离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
二是对33名被执行人或其法定代表人司法拘留15日,若上述被拘留人是人大代表的,本院将依法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许可后实施拘留。
三是上述被执行人必须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申报财产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既不申报财产,又不履行义务,经案外人举报,本院查明其有可供执行财产的,郑州中院将视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其法定代表人及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是上述被执行人在未全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前,郑州中院将建议银行、工商、房产、土地、车辆登记等机关,对其采取降低信用等级、停止办理有关企业登记、财产转移等手续。
五是凡向郑州中院举报被执行人隐匿的财产线索使案件得以执行的单位和个人,奖励该财产实际执行金额的1%至10%;举报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奖励实际执行金额的7%至10%;举报实际执行金额在100万至500万的,奖励实际执行金额的4%至6%;举报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奖励实际执行金额的1%至3%;奖励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人民法院将对举报人的身份,举报内容严格保密。举报电话:工作时间68981345,其它时间68983959。
六是从发布上述执行公告之日起,郑州中院将依法对本院已经受理的执行案件集中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应当冻结的银行帐号一律冻结,应当查封扣押的财产一律查封扣押,应当扣划的存款一律扣划,应当拍卖的财产评估后一律强制拍卖。
七是在采取上述强制执行措施的同时,被执行人的名单将在郑州法院网网站上公布,有可能与上述被执行人发生业务来往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点击郑州法院网(网址:zzfy.chinacourt.org)查询上述公告内容。郑州中院还要将被执行人应该履行什么义务,履行的情况和抗拒执行的法律后果,以敦促书的形式张贴在被执行人的办公场所和居住的社区,以形成社会压力,促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
附: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第一期)
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应该自动履行。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的,将受到法律的制裁,以维护法律的尊严。现将长期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文书的单位和将对他们采取的强制措施公告如下:
一、拒不履行人民法院文书确定义务的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债务数额:
被执行人 法定代表人 标的额(万元)
1.巩义市大华窑业公司 赵红江 330
郑州大华炉料有限公司
2. 张兴在 32.5
3.河南中山置业有限公司 杜云丰 144
4. 张 斌 6.4
5.郑州商业大厦股份有限公司 王进发 450
郑州紫荆山百货大楼 张根湘
6.郑州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 朱赵霞 38
7.郑州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 朱赵霞 180
8. 郑州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 朱赵霞 200
9. 郑州金牛集团股份公司 任化立 1954
10.漯河市针织化纤厂 范春阳 53万美金
11.郑州蝶阀制造有限公司 姚大山 60
12.巩义市中州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郑延杰 220
13.河南花园集团有限公司 谢国胜 230
14.河南省振兴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尚志军 781
15.固始县电业局 向玉昆 1358
16.河南省中原石油天然气开发总公司 刘银锁 137
17.河南省中原石油天然气开发总公司 刘银锁 100
18.河南省中原石油天然气开发总公司 刘银锁 250
19.河南省中原石油天然气开发总公司 刘银锁 550
20.河南省中原石油天然气开发总公司 刘银锁 300
21.河南省中原石油天然气开发总公司 刘银锁 250
22.河南省中原石油天然气开发总公司 刘银锁 500
23.郑州油脂化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田力勤 60
24.郑州楠华置业公司 朱继忠 1300
25.河南三峡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原) 孙大勇 120
河南国宇经济发展公司(现)
26.郑州大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姜玉琳 714
27.河南省新密市大隗第二板纸厂 龙发财 429
28.中国建材院郑州中岳联营特种水泥厂 董瑞军 79
29.荥阳市刘河镇人民政府 吴 潜 110
30.郑州市花园实业总公司 谢国胜 500
河南花园置业有限公司
31.郑州市红太阳电器有限公司 丁西献 385
32.郑州市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张延明 296
33.登封市宣化镇人民政府 200
34.郑州龙岗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王建中 41
35.新郑市水泥股份公司 李文周 463
新郑市韩春化工有限公司 陈百丰
36.新郑市司法局 朱秋国 5
37.濮阳宾馆 铃敬安 350
38.虞城县有线电视台 刘克俊 786
郑州神阳科技有限公司 钟 波 50%赔偿责任
39.郑州顺达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孔国贤 500
郑州兴亚塑胶管道有限公司 郭晓恩
40.郑州楠桦置业有限公司 朱继忠 27
41.郑州市齐礼阎劳动教养管理所 郑幸福 120
42.郑州大酒店有限公司 赵光荣 230
43.河南裕隆置业有限公司 284
44.登封少林石化有限公司 高建伟 38
45.郑州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 朱赵霞 772
46.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东成乡陇海村民委员会刘根发 370
47.郑州市百货大楼股份公司 朱赵霞 1030
48.河南万平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李万平 242
郑州酒店管理专修学校 李万平
49.河南亚神实业集团公司 王佩明 2150
50.郑州市酿酒厂 梁秀智 232
51.河南兴邦药业有限公司 程 晨 500
52.郑州台大(集团)有限公司 关源新 234
53.河南省中原石油天然气开发总公司 刘银锁 2277
54.河南省银岸贸易公司 张 旭 380
55.河南霍普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刘晓东 243
56.河南省振兴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尚志军 500
57.郑州龙飞实业责任有限公司 王建中 8
58.鹤壁天元股份有限公司 申保全 300
59.洛阳三江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李保定 220
60.河南省金运房地产开发公司 莫志云 960
61.河南麦佳啤酒实业有限公司 宋 超 320
62.中原显示技术有限公司 李 超 700
63.郑州市油化集团公司 田力勤 600
64.郑州市唐人街有限公司 童安洛 200
65.巩义市涉村镇政府 杨红卫 160
66.荥阳市联华集团公司 周联邦 270
67.河南宝马货物运输公司 马新胜 618
68.郑州供销物资总公司 张晋玉 960
69.郑州金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任化理 260
70.郑州市新兴水泥厂 董国杰 180
71.河南金运大厦 莫志云 380
72.河南豫淇化纤公司 徐南安 1350
73.省农产品实业有限公司 张勇军 580
顺达修理公司 雷升唐
省农业开发贸易 王培忠
74.河南豫纺大厦 赵 磊 550
75.河南宇星服装有限公司 杨廷聚 1080
76.郑州市公路工程公司 郑延章 269
77.郑州市宏达造纸实业总公司 杜长锡 478
78.河南普兰实业有限公司 廖 虹 478
79.河南省食品公司 刘承信 1058
80.河南省副食品公司 王庆云 1058
81.河南百年老店酒业销售有限公司 赵醒民 300
82.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石油总公司 刘 静 900
83.范东升 2600
84.河南麦佳啤酒有限公司 宋 超 200
85.郑州中山电子学校 孙文彪 50
86.河南捷成实业有限公司 杨林柯 27
87.河南新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王双印 1200
88.河南亿众汽车有限公司 韩宏伟 280
89.巩义市西村镇政府 550
90.康明(郑州)置业公司 李 超 450
注:以上债务数额均不含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本院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下列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予以拘留;吴潜(荥阳市刘河人民政府)、丁西献(郑州市红太阳电器有限公司)、朱继忠(郑州楠桦置业有限公司)、孔国贤(郑州顺达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赵光荣(郑州大酒店有限公司)、刘包(新密市城关镇翟沟村村委会)、刘克俊(虞城县有线电视台)、李从体(河南银光塑料公司)、张兴在、杜云丰(河南中山置业有限公司)、张斌、赵红江(郑州大华炉料公司)、朱秋国(新郑市司法局)、钤敬安(濮阳宾馆)、樊恩涛(郑州市金水区祭城镇十里铺村委会)、徐爱军(河南向东机械厂)、张建亭、王建中(郑州龙飞实业责任有限公司)、申保全(鹤壁天元股份有限公司、李保定(洛阳三江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莫志云(河南省金运房地产开发公司)、宋超(河南麦佳啤酒实业有限公司)、田力勤(郑州市油化集团公司)、童安洛(郑州市唐人街有限公司)、杨红卫(巩义市涉村镇政府)、周联邦(荥阳市联华集团公司)、马新胜(河南宝马货物运输公司)、许政(郑州铁路银发实业有限公司)、张晋玉(郑州市供销社物资总公司)、李惶(郑州东方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杜长锡(郑州市宏达造纸实业总公司)、廖虹(河南普兰实业有限公司)、赵醒民(河南省百年老店酒业销售有限公司)。本院将通知被拘留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对以上拘留人实施拘留。若上述被拘留人是人大代表的,本院将依法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许可后实施拘留。
三、上列被执行人必须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申报财产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既不申报财产,又不履行义务,经案外人举报,本院查明其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将视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其法定代表人及直接责任人予以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凡向本院举报上列被执行人隐匿的财产线索使案件得以执行的单位和个人,奖励该财产实际执行金额的1%-10%。举报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奖励实际执行金额的7%-10%;举报金额在100万元-500万元的,奖励实际执行金额的4%-6%;举报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奖励实际执行金额的1%-3%。奖励情况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将对举报人的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情况严格保密。
五、上列被执行人在未全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之前,其法定代表人不得离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
特此公告
举报电话:0371-68981345 (工作时间)
0371-68983959 (其它时间)
二00六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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