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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拆房侵权 法院判其赔偿

  发布时间:2006-04-05 09:08:51


    固然村规民约按道理应受到约束范围内村民的遵守,但它毕竟不是法律,对超出村规民约的行为,只要在法律的尺度内还是受到法律保护的。登封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村委会侵权的民事案件。被告登封市大金店镇某村委会被判败诉,除赔偿原告7000多元的损失外,还要承担300元的诉讼费和5000元的鉴定费。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杨某1995年取得土地使用证,后在自己的宅基地范围建筑房屋。因自己房屋高出同排其他住户的房屋,与该几家住户发生纠纷。村委会于2005年8月4日邀请土地所协调解决,最终没有达成一致意见。随后村委会作出决定由村委会主任杨甲带领发生争议的其他村民到原告家实施拆除原告房屋(高出其他房屋部分)的行为,致使原告的房屋多处受到损害,无法居住。

    法院认为,原告持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证,在自己的有效使用面积内建筑房屋,该房屋依法应受到保护。被告以村规民约及其他相临住户有争议为由,自行作出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决定,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对造成的损害后果应承担全部责任。故作出上述判决,同时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责编/小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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