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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遏制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定

  发布时间:2006-04-03 11:38:23


    家庭暴力是造成婚姻破裂的重要方面。近些年来,这一问题已经成为不可忽视的世界性问题。在我国,更是有愈演愈烈的势头,据国家有关方面统计显示,在对2.7亿户家庭调查中,有30%的家庭存在家庭暴力现象,由此,每年有10余万户家庭在家庭暴力中解体。然而,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主要是妇女、儿童和老人,且妇女又是受害程度最深、最严重的一部分。所以,为遏制家庭暴力,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家不但制定了一系列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法律,而且,多次修改和增添了遏制及惩罚家庭暴力现象的内容,号召和鼓励家庭受害者与实施暴力者作斗争。比如;我国的《婚姻法》在50年中已修改三次之多,增添的遏制及惩罚家庭暴力的内容也多达十余处以上,充分表达了党和国家重视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的程度。

根据以往家庭暴力给家庭成员特别是给妇女造成的极大伤害,而很多妇女遭受暴力侵害却不知、不愿或不敢采取反抗的态度,修改后并正在实施的现行《婚姻法》第五章的“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中,专门规定了家庭成员在遭受家庭暴力时,可以依法采取的救助措施和方法,比如,该章第43条讲:“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又如该章第45条也讲:“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 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提起公诉”,以追究施暴者的法律责任。

    责编/小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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