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贪恋杯中之物而醉酒,却还要驾车外出,以至于造成了三人因此而送命的严重后果。近日,醉酒后又无证驾车的被告人王波,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惠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十个月,赔偿三家原告人丧葬费、死亡补偿金 、交通费共计480865元。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王某因把借别人的车又随便转借给无驾驶证的王波,被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05年8月30日2时30分许,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王某把自己从贾某处借来的豫AN0965号江淮牌小客车转借给了无驾驶证且醉酒的被告人王波,前往黄河游览区游玩,当行驶至豫68省道10公里路标南300米处时,未实行右侧通行,与相对方向行驶的被害人张某驾驶的无号牌宗申100型二轮摩托车相撞,致使被害人张某及在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上乘坐的被害人郭某、刘某三人当场死亡。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波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驾驶证且酒后驾车,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三人死亡,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罚,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王某将车辆交给未取得驾驶证的被告人王波驾驶,对造成三个被害人死亡的损害结果与被告人王波有共同的过失,构成共同侵权,对上述费用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惠济法院遂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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