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简介]
赵军胜1995年毕业于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系,法学学士学位,郑州大学法学硕士研究生班结业,1995年7月进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1999年7月到郑州中院民二庭工作至今,现为郑州中院审判员,三级法官。曾三次荣立个人三等功,被郑州中院授予办案能手、调解先进个人称号,已主审各类民事案件500余件。
[案情介绍]
去年元旦节前夕,李军的儿子结婚,他特意邀请和自己关系很好的同事刘某一同参加儿子的婚礼。刘某和李军的其他五位亲友共坐一个桌。因为大家彼此都不是很熟悉,所以,都是自己喝酒自己倒。席间,李军出于礼貌给同事刘某敬了酒。最后,刘某不胜酒量,喝醉了,当天晚上就住在了李军家里,夜间,李军曾经两次起床照看刘某。第二天早上八点多,李军发现刘某竟然不省人事了,就迅速拨打了120。可是,等急救车赶到时,刘某已经不治身亡了。后来经法医鉴定,刘某属于在冠心病基础上,大量饮酒引起酒精重毒而死亡。刘某的亲属就赔偿问题与李军进行协商没有结果,死者刘某的妻子、儿子、母亲便将李军以及与刘某同桌吃饭的、李军的五名亲友告上了法院,要求六名被告赔偿其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各种费用。
[肖月]
问题:到底谁应该承担刘某死亡的赔偿责任呢?责任的大小又该怎样划分呢?为什么?
(1、李军;2、李军及其五位亲友;3、刘某自己承担;4、李军、李军的五位亲友及刘某本人都有责任。)
[赵军胜]
刘某死亡 损失应由原告与被告李军分担,被告李军承担因刘利死亡所造成的各项损失的20%较为适当。
六被告中为何只有一人承担赔偿责任
我国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体系是由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所构成的。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李军的儿子结婚,死者刘利作为李军的同事前去赴宴,被告李军出于礼貌还给刘利敬了酒,后由于刘利醉酒,当天就睡在被告李军家中,当晚李军对刘利未充分尽到注意义务,延误了刘利最佳的治疗时间,对于刘利因在冠心病基础上,大量饮酒引起酒精重毒而死亡,被告李军存在过错,故李军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其他五名被告虽与死者同桌吃饭饮酒,但席间相互不认识,没有相互劝酒,本案中原告无证据证明该五被告对刘利的死亡存在过错,故该五被告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被告与受害人责任因何按2:8的比例划分
在侵权损害赔偿案件中,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通常都只是由于侵权一方的故意或过失所致,但在某些情况下,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也具有故意或过失,此时如果仍令侵权人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则有悖法理与公平原则,因此各国侵权法都允许在一定程度上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我国民法也有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民法通则》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对过失相抵制度作出了更为详尽明确的规定,该解释第二条规定:“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本案中受害人刘利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饮酒过量会导致身体受到损害,严重的会发生酒精中毒致人死亡,这是一个基本常识,刘利应当预见到自己过量饮酒的后果却不加控制,导致自己酒精中毒死亡,且刘利患有严重的冠心病,其没有采取合理的注意或者可以获得的预防措施来保护其身体免受损害,忽视自身的安全,其对自己的死亡存在重大过错,根据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减轻被告李军的赔偿责任。被告李军在照顾醉酒的刘某的过程中,没有充分尽到注意义务,与受害人刘某的过错程度相比,过失一般,故本院依法判令被告李军承担因刘某死亡所造成的各项损失的20%。
此案给人们的警示
人的生命只有一次。当中华民族几千年的传统酒文化与现实生活发生冲突时,人们应有效把握自己,关爱自身的安全健康,不要过量饮酒,多掌握一些医疗救护常识,在他人遇到危难时,伸出援助之手。此案中如果王金利好好把握自己,对自身的健康多一些关爱,被告刘军多掌握一些医疗救护常识,对醉酒的王金利更多一些照顾,也许悲剧就不会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