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学校调皮捣蛋的小学五年级学生李浩(化名)接到校长要其叫家长的通知后,因害怕爸爸妈妈的责怪竟喝下了半瓶的农药氧化乐果。他不会想到他的举动在造成多少人惊慌失措的同时,也引发了他的英语老师被学校开除的后果,而为了此事,学校、老师也几上公堂,一路把官司打到了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害怕叫家长11岁学童喝农药
2004年6月21日上午,巩义市某镇小学英语老师刘丽,(化名),在给五年级三班上课过程中,该班学生李浩使用文具盒敲击物品发出多次响声,刘丽认为李浩的行为影响了课堂秩序,让李浩交出文具盒,李浩顶撞未交,且态度不好,刘丽便用文具盒推搡了李浩的头部。
第四节上课铃刚过,学校一厨师告知刘丽,其摩托车尾灯被损坏,刘丽推测是学生李浩及袁某某所为,随将在上课中的二人叫出询问,经多方查证,李浩承认了故意毁坏刘丽摩托车的事实。上午放学前,刘丽将李浩和其他三位学生带到校长办公室,要校长处理砸车之事。经校长询问证实后,让四名学生通知家长到校处理此事。
第二天上午,有一学生为李浩捎了假,其家长也未到学校。但令人想不到的是,下午李浩竟喝下农药氧化乐果,被送到巩义市人民医院抢救。
所幸的是由于发现及时陈浩住院10多天后康复,学校为此支付李浩家庭各种费用9000元。学校认为此事是因刘丽引起,要求其负担这一支出但遭到断然拒绝。
开除教师引发双方诉讼
2004年7月7日,学校以刘丽在工作中管理学生方法欠妥,多次打骂学生且用文具盒粗暴地打李浩的脸,使其在家中服毒为由,于2004年6月28日解除了与刘丽的聘用合同。接到这样的解聘通知,刘丽要求巩义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令她想不到的是该机构支持了学校的决定。觉得很冤枉的刘丽只好选择了诉讼之路,把学校告上了巩义市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学校撤销解雇自己的决定。
巩义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体罚是指肉体上受到的惩罚,譬如罚跪、罚站等。教师对学生是否构成体罚应从学生身体损害的程度及受罚持续的时间来认定。
2004年6月21日上午,原告在授课过程中,因学生扰乱课堂秩序,便用文具盒推搡学生头部,作为教师,此行为有所过激,但从该生身体损害程度和持续时间来看,原告的行为构不成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李浩对老师不满,损坏老师的摩托车尾灯,学校让学生叫家长处理此事,没有不当之处。
该学生因害怕家长责怪,以为喝药肚子疼,就可以不上学校而进行躲避,不知道那是农药以至中毒,由此可以证明,陈浩中毒并非因原告老师过激行为造成。因此,学生李浩中毒事件与原告的过激行为之间没有直接因果关系。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除李浩中毒事件外,被告提供了在李浩中毒事件后老师和学生写的证明材料,用于证明原告在此事件以前经常体罚学生,但从这些证明材料的内容来看,不能充分证明原告在李浩中毒事件发生之前体罚学生的事实。学校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因原告体罚学生,对原告进行了批评教育后原告仍不改正的事实。因此根据法律规定于2005年12月26日撤销了学校对刘丽解除聘用合同的决定。
学校不服判决 案子再起波澜
自以为证据充足的学校打输了官司,心中很是不服,于是又将案子上诉到了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称:2004年4月中旬,被上诉人在课堂上公然殴打五三班的学生周某、刘某,并把周某的脖子掐流血,把刘某腿上打了一大块紫血印,刘某疼的一星期走路都是歪歪斜斜的,周某的家长找到学校要求处理被上诉人刘丽。
对此事件,上诉人提供了周某,刘某的亲笔证言,刘某家长的证言,学校教师的证言,以及五三班几十名小学生的证言。
2004年6月21日上午,刘丽在课堂上体罚李浩、袁某、周某三学生。
6月21日早上,因为学生周某不会背单词,刘丽二话不说就打周某,狠抓周某的胳膊,并对其进行辱骂。
6月21日早上,袁某和超超在背单词时把名字写成彬彬的名字,被刘丽发现后叫到讲台上,朝二人背上一共打了八拳,又使劲打袁某的头。
6月21日的上午,李浩因为在课堂上用文具盒敲凳子上凸出的钉子,被刘丽用文具盒朝李浩的脸上打了三下。
学校诉称:学校对刘丽体罚学生进行过批评教育,可是她拒不承认错误,也就更说不上改正错误。在刘丽体罚周某,周某某后,周某的母亲找到学校,要求处理刘丽,学校仍然从爱护年轻教师,批评教育挽救为出发点,一方面耐心做家长的安抚工作,另一方面对刘丽进行批评教育,并在教师会上以此事为典型让全体教师引以为戒。但刘丽仍然我行我素,在2004年6月21日,前后多次体罚多名学生,其中之一就有李浩。李浩服毒后,学校及教育局调查组进行了详细的走访调查,掌握了被上诉人刘丽体罚学生的确凿证据后,仍给刘丽一个教育挽救的机会,然而被上诉人刘丽为了推脱责任,据不承认当天体罚李浩这一事实。
学校认为学校是教书育人涵养道德的地方,刘丽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教师法》及《聘用合同》的规定,依法解除与刘丽的聘用合同,不但是对学校、学生的负责,也是对社会的负责,合理合法,合乎道义。
是学校冤枉了老师还是这位老师真的无药可救?相信不久我们就会看到最终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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