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澡堂丢东西所引发的法律思考

  发布时间:2006-03-31 15:19:14


    到澡堂洗澡,放在存衣柜里的衣服等物品丢失。该损失是否浴池经营者不负任何责任,享受服务的人就要自认倒霉吗?最近,郑女士遭遇了这样一件烦心事。

    家住郑州市某区的郑女士,一日到郑州某厂浴池洗澡。完后,出来穿衣服,但钥匙怎么也打不开存衣柜上的锁。当即,郑女士喊来浴池的工作人员,浴池工作人员报了警。派出所的民警来后将柜子撬开,发现里面是空的,衣服物品都不见了。随后,联系上郑女士的丈夫送衣服过来,民警对当时的情况做了记录。

    事后,郑女士认为在浴池洗澡,浴池有义务保管好顾客的衣服物品。现在,东西丢了,浴池应赔偿其损失。于是她多次和浴池协调,要求其赔偿她的损失,而浴池声称,她的衣物被盗已报了警,应由小偷赔偿,故浴池没有责任,不承担赔偿义务。双方协商未果的情况,郑女士想到了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但在起诉时,法院以案件未破,且郑女士没有证据证明自己所丢东西多少为理由不予立案。另外,在立案时,立案人员说这种事情太多了,最后都不了了之。难道这种情况下,丢东西的人都要自任倒霉吗?真的案件不破,浴池就一点责任都不负了吗?什么样的证据才足以立案,能够保护受害者的权利?

    先看法院不予立案的理由是否合适。《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了起诉的条件,第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第二,有明确的被告;第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第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郑女士的起诉完全符合条件,法院不予立案的理由是不成立的。法院是裁判是非曲直,保护合法权利的场所,如果经过审理,认定起诉人的诉讼请求依法不能保护,那也是对法律的正确适用和对当事人的负责。所以说,法院应当受理该案。

    法院以该案已报案,案件未破无法追究最后责任人的理由也是不成立的。首先,该案不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不需要遵循先刑事后民事的审判原则。其次,本案郑女士起诉时有明确的被告,且有理由认为被告应承担责任,依民法有关原理和合同的相对性原理,有权直接向第一责任人提起赔偿请求,在第一责任人承担责任后可向真正责任人追偿。这与最终的责任人小偷未抓到是没有关系的。

    民事诉讼法规定了,法院不予立案的判断标准是108条规定,而该条并未规定起诉人在起诉时要具备证据充分,足以证明自己诉讼请求的要求。况且,在这种案件中,若赋予受害人全部证明责任是有违公平原则的。试想,一个人到澡堂洗澡的人为了避免该种情况发生,是否要在洗澡前将所穿的衣服和所带物品全部详细登记一下呢?若无法做到这一点,又为什么不能支持受害人的正当合理的要求呢?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的贵重物品可能无法证明,可不予支持,但不能一概认为所受损失无法证明。

    最后,浴池在本案中是否一点责任就不承担呢?在本案中,浴池与洗澡者(消费者)之间是一种消费服务法律关系,应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结合本案,浴池向消费者提供的存衣柜无偿保管服务,是其为实现营利目的必须向消费者提供的服务的一部分,虽然这与传统的无偿保管不一样,消费者的物品并未直接交由浴池保管。但在浴池这种特定情况下的服务活动,浴池是有谨慎管理的义务的。

    类似这样的事情还很多,至于最后是否得到妥善解决,不得而知。但本人认为对于此类案件法院应该立案,并且浴池应负一定的责任。

    责编/小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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