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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如何把握申诉或申请再审的立案审查

  发布时间:2006-03-31 15:06:33


    一、刑事、行政案件申诉和民事案件申请再审的性质

    对刑事、民事、行政案件提出申诉或申请再审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论哪一种申诉或申请再审都要经过人民法院进行立案审查,认为原生效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才能引起再审。就性质而言,刑事、行政申诉和民事申请再审都是申请再审之诉。但它们之间也有不同之处,即:刑事申诉不受时间、案件性质范围、审级的限制,而行政申诉、民事申请再审则是有时间、审级和案件范围的限制。同时民事申请再审还规定只有当事人才能提出再审申请。而刑事申诉除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人也可以提出。申诉不只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还是当事人的一种民主权利。我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提出申诉。因此,行政案件申诉、民事案件申请再审超过两年的诉讼期限后,虽然不一定能提起再审,但当事人仍可以提出申诉。

    在审判监督程序中立案和再审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两个诉讼程序。立案是提起再审的程序,而再审是对生效判决进行实体审理的程序。当事人的刑事、民事、行政申诉只有经过立案审查,认为原判决或裁定确有错误的才能立案。立案以后才能进行再审。立案是再审的基础,再审是立案工作的继续,也是审判监督程序的完结。实行立案和再审分立制度,即可以防止再审的随意性,确保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的稳定性、权威性,还可以使再审程序从大量的申诉审查工作中解脱出来,提高再审的工作效率。既有制约,又有配合。

    二、刑事、民事、行政申诉或申请再审案件立案条件

    依照现有法律规定,再审立案条件主要是原生效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对“确有错误”的理解和掌握在司法实践中颇有争议。各地人民法院对具体案件的处理亦不相同。为了提高再审案件的质量和效率,防止当事人滥用诉权,依照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刑事、行政申诉和民事申请再审的立案条件应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审查:

    1、对主体的审查

    刑事、行政申诉和民事申请再审的主体是指有权提起申诉和申请再审的人。我国民事申请再审与行政申诉的主体和刑事申诉的主体不同,民事申请再审和行政申诉主体限制比较严格。我国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民事申请再审和行政申诉,只有当事人才能提出。当事人是指一审案件的原告、被告、第三人、共同诉讼人、法定代理人;二审案件的上诉人、被上诉人、第三人。除此以外,与案件无直接利害关系的人,不能提出申诉。关于刑事申诉的主体,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申诉权。法定代理人是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无罪判有罪、轻罪判重罪的,被告人有权依法提出申诉。其他公民认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有罪判无罪、重罪判轻罪的意见,属于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裁判的社会监督,应当通过其他方式、方法行使监督权,而不能通过刑事申诉程序提出。刑事诉讼法对申诉主体的修改,体现了我国在司法领域对人权的重视和保护。

    2、对客体的审查

    申诉和申请再审的客体,是指申诉和申请再审的对象。作为申诉或申请再审不是对所有的法院判决、裁定和调解都能提出的。根据法律规定,申诉或申请再审的对象必须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对未生效的裁判文书当事人不能提出申请再审。对以下生效裁判,当事人均不得申请再审:(1)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2)按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以及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3)1996年6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因对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裁定不服而申请再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批复》规定,人民法院对仲裁裁决依法裁定不予执行,当事人不服而申请再审的,没有法律依据,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对管辖的审查

    所谓申诉或申请再审管辖,是指不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申诉或申请再审应由哪个审判机关受理的问题。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和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都规定:当事人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或申诉。

    4、对期限的审查

    申诉或申请再审的期限,是指申诉或申请再审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协议不服,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或申请再审,要求重新审判的期限。申诉或申请再审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超过法定期限的申诉或申请再审即为无效,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申诉或申请再审期限是从诉权角度对当事人申请再审时间上的限制,它不适用于其他途径引起的再审案件,如上级人民法院依职权提起的再审等等。

    三、审查申诉和申请再审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正确认识和把握以上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的立案条件,对于提高审查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的效率,保护当事人的申诉和申请再审的诉权和再审立案质量尤为重要。因此,在立案审查中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当事人对人民法院诉讼保全、先予执行和执行程序中作出的裁定,提出申请再审,能否受理的问题。

    2、关于证据、事实方面的问题

    对于当事人对案件证据、事实方面提出申诉或申请再审的案件,我们应该注意解决以下两个问题:(1)关于当事人以有新的证据为由申诉或申请再审的问题。(2)关于原裁判确有错误,但能否“足以推翻原裁判”的尺度把握问题。

    3、关于审判程序审查问题。

    程序合法和程序公正是司法公正的表现之一。违反法定程序有时可能造成实体处理的不公,但程序违法也有程度轻重的问题。有的程序违法必须纠正,有的程序违法轻微,不足以影响原生效判决、裁定法律效力的,则同样不宜启动再审程序。因此,在审查申诉或申请再审时不能只看人民法院是否违反法定程序,同时还要看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与案件裁判结果的关系。除法律规定必须纠正的程序违法以外,只有在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裁判时,才能引起再审程序。对违反法定程序轻微,可以通过其它途径纠正的,不必一律进入再审。

    4、关于审判人员枉法裁判的问题。

    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把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作为申诉或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之一。行政诉讼法对此虽然未作规定,但司法实践中也参照适用该规定。由于将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作为提起再审的条件,而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中是否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行为须由有关机关确认,人民法院对当事人以上述理由提出申诉或申请再审的,是立即立案审查?还是待有关机关对审判人员作出结论决定以后,才能决定立案?对此,目前无相应的法律规定或者司法解释。

    责编/小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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