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岁,人生中多么最美好的年龄。可本案中的三位被告人,都与18岁有着密切的联系(一位17岁,一位正在过18岁的生日,一位刚过18岁),却没能很好地把握好自己的人生航向,走上犯罪的道路。2003年3月11日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抢劫案,三名正值豆蔻年华的被告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和罚金。
罗仲玲,男,1984年11月11日出生,广西壮族自治区忻城县人,汉族,中专文化;罗仲军,男,1982年10月1日出生,广西壮族自治区忻城县人,汉族,中专文化;王琳,男,1983年8月21日出生,河南省灵宝市人,汉族,初中文化。为了给罗仲玲过个象样的18岁生日,三人先后或单独实施抢劫数起。2002年11月11日午饭后,被告人罗仲玲与孙元明(另案处理)、郝利宁(另案处理)经过预谋,来到郑州市第四职业中等专业学校306宿舍,采取胁迫的手段,抢走该校学生张某现金10元。2002年11月11日下午郑州市第四职业中等专业学校下课后,被告人罗仲玲与孙元明(另案处理)、郝利宁(另案处理)以及被告人罗仲军又在该校202宿舍进行抢劫。在抢劫过程中,被告人罗仲玲、罗仲军殴打孙某等学生,孙元明抓住另一名学生崔某的头发对其进行威胁,郝利宁主要负责在门口望风放哨。四人共抢走六名学生现金80元。2002年12月21日早上,被告人罗仲玲、王琳来到郑州市第四职业中等专业学校门口,在罗仲玲的指使下,被告人王琳到该校202宿舍,采用胁迫手段,抢走该校学生两名学生现金55元。2002年12月23日,被告人罗仲玲、王琳被抓获归案。2002年12月26日,被告人罗仲军被抓获归案。
2003年3月11日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对罗仲玲、罗仲军、王琳抢劫案进行了开庭审理。法院认为,罗仲玲、罗仲军、王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和胁迫手段,强行劫取多名在校学生财产,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而且是共同犯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罗仲玲在三起共同抢劫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但被告人罗仲玲所参与的前两起抢劫,系其在18周岁生日当天犯罪,应视为不满18周岁,在量刑时对此予以考虑。被告人罗仲军采取暴力手段参与抢劫,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琳采取胁迫手段参与抢劫,其在所参与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被告人王琳认罪态度较好,故对其予以减轻处罚。法院最后对被告人罗仲玲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罗仲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被告人王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元。宣判后,公诉机关未抗诉,三被告人亦未提出上诉。
一年之计在于春,一生之计在于青。十七、八岁,多么灿烂美好的年华,就这样在狱中虚度,实在令人心痛。但愿做这样蠢事的年轻人越来越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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