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合同,指一方当事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他方,他方受领该财产的合同。将财产无偿给予对方的人称为赠与人,无偿接受他人财产的人称为受赠人,赠与的财产为赠与物或受赠物。
赠与合同具有以下下特征:
一是赠与合同是无偿合同,在赠与合同中,赠与人依约无偿转移其赠与物的所有权于受赠人,受赠人取得赠与物的所有权而不必向赠与人为相应的对待给付。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条之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这一规定并不影响赠与合同的无偿性,关键是看所附义务是否形成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的对待给付,所附义务若形成双方当事人的对待给附,那么双方所形成合同性质将发生变化,不应以赠与合同论;若虽附有义务但并未形成双方的对待给付,那么这一所附义务不影响赠与合同的成立,赠与合同的无偿性当然成立。
二是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赠与人只承担将赠与物无偿地交付给受赠人的义务,而受赠人只享受接受赠与物的权利。即使受赠人依约定负有一定义务劳动,该义务与给予赠与物之间不存在对待给付关系,因而不构成双务合同。
三是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赠与合同是实践合同还是诺成合同,各国立法规定不一。我国合同法规定赠与合同为诺成合同,自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起成立。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在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以及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中,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赠与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赠与财产毁损灭失的,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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