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近邻不如对门。”只因家门外琐事,遂提刀砍人,致其亲叔重伤险些丧命。近日登封市人民法院对这起故意杀人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安仁敏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2002年12月31日15时许,被告人安某在其家门外因琐事与村民安甲、安乙发生争执,并引起厮打,后安某回家拿出一把竹刀返回现场,照安甲的头部连砍四刀,致安甲颅骨粉碎性骨折,脑组织外溢,后经抢救脱离生命危险。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安某所犯罪行系故意杀人未遂,鉴于其在庭审能自愿认罪,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但因其对给被害人所造成的损失无能力赔偿。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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