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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人身安全保障问题应受到重视

  发布时间:2006-03-31 09:00:53


    最近,法院审理一起被告人是爱滋病患者的刑事案件,此案开庭等审判活动按常规程序井然进行。庭审结束后,获知该被告人正处于病发期,这一点情况让接触过被告人的法院工作人员心里感到不是那么坦然。按理说爱滋病患者不应受到歧视,即便是作为刑事被告人,法院工作人员事先也知道其患病的事实,正因为没有歧视,所以进行一系列活动时和其他案件没有什么区别。作为普通的审判活动,本案并没有什么特殊的地方,但将此案引申一下就会有很大不同------如果该被告思想偏执,悲观厌世报复社会,在开庭活动中突然伤害法院工作人员,传播疾病,会造成多大的危害?我们是否应该考虑一下法院工作人员心理上的那点不坦然?这一点点“不坦然”是否应该引起我们的重视?如果能采取措施防范于未然,既不让当事人感到受到歧视,又能让办案法官坦然自如,不是更好?

    近几年来,发生在一些法院危及到法官人身安全的恶性事件屡屡出现,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和社会影响。这些事件一是偶发性强,二是具有很大的危害性,使得法官这个职业的风险性越来越大。加强法官人身安全保障的问题,就越来越凸显出来,值得引起所有法院和每位法官的高度重视。

    作为法院要完善法官人身安全保障机制、制定出科学合理的应对措施、强化全院干警自身素质和审判、执行工作质量的管理、提高人身安全防范的教育和宣传力度,并要在实际中积极为全体法官在保险公司投保人身险,切实保障法官的人身安全,使广大法官在审判和执行案件中无后顾之忧,轻装上阵,有效提高工作效率和办案质量。作为法官个人,一要加强学习。不断提高审判、执行能力和业务素质,依法办案,文明执法;树立良好司法形象,坚决杜绝因工作态度、工作方式或工作不慎等自身原因,激化矛盾,诱发突发事件的发生;二要讲究审判、执行等工作艺术,取得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和谐统一;三要提高安全防范的思想意识。实践中也存在着故意缠诉、闹访的当事人,也会遇到性格偏执极端的当事人,还可能存在少数蓄意打击报复,泄愤的当事人,这些危及法官人身安全的不确定因素和不能人为控制的突发情形,法官只有在工作中加强防范意识,保护自己。

    目前社会正处于转型时期,不可避免会出现各种社会矛盾和利益冲突,法院作为矛盾集散地,除了要积极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发挥好灭火器作用的同时,还要将保障法官人身少受、免受侵害作为凝聚人心,维护法院尊严和形象,增强司法能力、维护司法权威的要事来抓。

     责编/小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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