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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图蝇利触刑律 卖赃买脏法不容

  发布时间:2006-03-31 08:56:23


    为了一点蝇头小利,买赃卖赃,不仅触犯了法律,还被处以罚金。有些人往往分不清孰重孰轻,贪了小财却失去更多。近日登封法院审理了一起收购、销售赃物罪案。被告人张某以收购赃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3000元;石某以销售赃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3000元;耿某以销售赃物罪被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8月某日晚和11月某日晚,被告人张某经石某介绍,两次从郭某(另案处理)处,分别以6500元和9000元的价格购买一辆蓝色普通桑塔纳轿车(经鉴定,该车价值27300元)和一辆红色2000型桑塔纳轿车(经鉴定,该车价值37500元)。2005年10月15日,被告人耿某明知是脏车,将蓝色普通桑塔纳轿车以9000元的价格介绍给王某收购。被告人耿某从中收好处费1500元,石某从中得好处费5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石某、耿某明知是赃物而仍予以销售、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收购、销售赃物罪。三被告均自愿认罪,并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确有悔罪表现,另石某在犯罪过程中仅其起了介绍作用,耿某只实施了一起介绍销售赃物的事实,综合以上事实和情节,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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