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离婚案件中常有当事人以一方实施家庭软暴力提起诉讼,请问如何界定这一概念?
答:所谓家庭软暴力指用非暴力手段对家庭成员(多指配偶),在心理和情感上进行长期的、反复的精神折磨的一种无形伤害形式。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是情感虐待。通常表现为态度冷漠或冷眼视之,没有言语的交流,也没有情感的沟通,形同陌路,让对方终日生活在令人窒息的家庭环境中。
二是精神虐待。常常无事生非,没事找事,干扰对方的正常生活,使对方永无宁日,身心疲惫;有的经常用人格侮辱、谩骂、蔑视、讽刺、挖苦、泄露对方隐私、控制经济来源等手段,使对方的情绪始终处于抑郁之中。
三是不尽责任和义务。表现为经常不做家务、不关心或不管孩子的生活和学习,对方有困难或生病常常置之不理,不尽照顾的义务,好像家里所有的事都与他无关。
四是我行我素。表现为缺乏责任感,经常不回家,想来就来,想走就走,想怎么做就怎么做,从不考虑对方的感受。
问:家庭软暴力在司法实践中能否成为离婚理由?
答: 目前对家庭软暴力所适应的法律调整还没有定论,最高人民法院仅将家庭中的精神虐待作为夫妻双方离婚的理由,并且在证据充分的情况下给予受害一方适当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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