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在与前妻商量子女户口转移问题时发生争执,被告人张某用小铁锤砸伤了前妻。近日,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05年10月26日上午8时左右,被告人张某到巩义市某村其前妻宋某的父亲家中,因子女户口转移问题与正在做饭的宋某发生争吵。张某揪住宋某的头发把她按倒在地上,夺她手中的菜刀,不想宋某不松手。被告人张某就从宋某做饭的案板下拿起一个小铁锤,朝宋某的背上砸了几下,见宋某还不松开菜刀,就朝宋某的手背上砸,将宋某的双手砸伤。后在邻居的劝阻下,被告人张某才离开宋家。经巩义市公安局法医鉴定,宋某的左手第三掌骨完全性骨折,其损伤为轻伤。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被告人在案发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积极悔罪,其家属在庭审后已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1500元,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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