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简介]
郭丽,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现任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助理审判员,因工作出色,曾多次记嘉奖并荣立“个人三等功”,也多次在期刊杂志发表法学论文。
[案件介绍]
现年31岁的黄女士2000年结婚,2002年5月的一天,赵某以做生意为由要求黄女士帮忙给他借钱。为了支持丈夫的事业,黄女士回到娘家,从娘家的亲戚处借了5万元交给赵某,赵某向黄女士出具欠条一张,证明欠黄女士5万元,并约定3年内还清。2002年2月,因双方感情不和,黄女士和赵某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离婚协议在财产分割方面没有对该欠款作出约定。欠款期限届满后,黄女士找到赵某要求归还欠款,而赵某则称,自己并没有向黄女士借款,在出具欠条时,自己和黄女士仍是夫妻关系,欠条是在开玩笑的情况下出具的,因此黄女士要求自己还款没有法律依据。
[唐瑶]
1.夫妻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否有效?
2.离婚时这笔钱应作为共有财产还是个人财产?
[郭丽]
本案中,黄女士与赵某之间虽然是夫妻关系,但是彼此间的相互借贷仍然具有一般公民借贷的共同特点,借款合同是有效的。我国2001年的新婚姻法关于夫妻间婚前财产、婚后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权债务等问题的规定都体现了契约自由原则:有协议的从其协议。涉及家庭关系时,婚姻法第十九条一、二款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因此,根据上述的规定,结合本案,黄女士借款给前夫,虽然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赵某出具的借条,应当视为双方对部分财产归属作了书面约定。5万元的欠条体现的正是妻子的债权和丈夫的债务,双方的借贷关系成立,5万元应认定为个人财产,不能按夫妻共同财产计算,因此,黄女士要求其前夫赵某偿还欠款的请求应受法律保护。这本案可以看出,夫妻间借款是法律所允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