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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道放杂物 伤人应赔偿

  发布时间:2006-03-25 17:36:27


[法官简介]

    范淑娟:毕业于解放军理工大学,后来又毕业于郑州大学法学院,进修了民商专业研究生的全部课程,现在是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审判员。曾先后主审了省人大、市人大及省院关注的案件十多起,曾荣获办案能手称号,也多次来到《法官说法》栏目中以案讲法。

[案件介绍]

    住在御苑小区赵女士的儿子豆豆刚满4岁,活泼可爱。2004年8月11日,豆豆和几个小伙伴在楼前追逐嬉闹,在往家里奔跑时被放在楼门洞里的自行车把碰伤了眼睛。经医院检查治疗后,豆豆受伤的左眼视力与正常孩子相比有较大幅度的下降。赵女士伤心之余,找到车主寇建要求支付医疗费用。但寇建认为自己的自行车是放在楼到旁边的,小孩子碰伤眼睛是由于自己不小心造成的,与自己无关。赵女士一怒之下将寇建告到了法院,要求寇建赔偿前期治疗费及后续手术治疗费共计5万元。

[唐瑶]

    1、 寇建是否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寇建承担多少医疗费为宜?

[范淑娟]

    1、法院经审理认为:楼道是各住户的共用区间,住户个人不应私自占用堆放物品。寇建擅自将自行车存放在楼道内,影响了各住户的正常通行,对造成赵女士儿子的受伤有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寇建擅自将自行车存放在楼道内有一定的过错,但豆豆未尽到注意义务、赵女士未对孩子尽到监护职责亦有一定过错。考虑双方过错的大小,寇建对豆豆的受伤承担50‰至70‰的过错责任为宜。法院最终认定寇建承担60‰的责任,判令其赔偿豆豆医疗费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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