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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颁布法规强制实施机动车保险业务

  发布时间:2006-03-30 17:37:59


    3月28日,国务院以462号令颁布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作为我国第一个立法强制实施的机动车保险险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将覆盖全国现有的1亿多辆机动车,保障对象涉及每一个道路通行者。《条例》将于2006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它是社会公益性很强的险种。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投保了该险种后,一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将由保险公司向受害第三方及时提供赔偿。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机动车及道路交通流量大幅增加,交通压力日益增长,道路交通安全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突出问题之一。据报载,2005年全国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45万余起,造成98738人死亡、47万人受伤,死亡人数约占我国各类重特大安全事故死亡总数的四分之三,直接财产损失18.8亿元。据统计,法院受理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数在民事案件总数中已占相当比重。但是目前来看人们的安全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仍然较低,一方面,受害者往往在事故发生后求偿无门,另一方面,大量机动车在没有任何保障的情况下上道路行驶,造成对自身和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极大威胁。因此,建立切实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和保障体系以保护道路通行者的人身财产安全成为当务之急。此次《条例》的颁布对于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将保障受害人得到及时有效的赔偿作为首要目标。《条例》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条例》将通过经济手段提高驾驶员守法合规意识,促进道路交通安全。要求逐步建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信息共享机制,实现保险费率与交通违章挂钩。安全驾驶者可以享有优惠的费率,经常肇事者将负担高额保费。

   《条例》还坚持社会效益原则。保险公司经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不以盈利为目的,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必须与其它业务分开管理、实行单独核算。保监会将定期予以核查,以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利益。

  

    责编/小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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