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郑州高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特殊的盗窃案,本来被公诉机关指控为收购赃物罪的被告人郎大、郎二经法院审理后被改变定性为盗窃罪,与实施盗窃的主犯张某、周某一起受到了法律的严惩。
被告人郎大、郎二原本为从事废品收购生意的个体户。2005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张某、周某在其工作的工地施工时,挖出被害人杨某承包电业局顶管工程中所使用的MPP绝缘材料管,二人见财眼开,预谋将这些绝缘材料管挖出卖掉赚钱。当晚7时许,被告人周某找到同村的周三、周四、周五及被告人郎大、郎二请求帮忙将这些绝缘材料管截断并许诺高价卖给二郎。郎大、郎二眼看生意上门,怎能让其溜走,遂马上欣然应允。蹬上废品收购车二郎便来到了现场,众人一起努力将绝缘材料管剪断后用二郎的三轮车运走,二郎以 5250元的价格收购了这些管材。后来被告人郎大、郎二又以六千多元的价格转卖至其他两家废品收购站。经鉴定,被盗的MPP绝缘材料管价值3048元。案发后部分被盗物品被追回。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被告人张某、周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郎大、郎二明知其帮忙截断、运输的绝缘材料管系被告人张某、周某盗窃的赃物,还提供帮助并予以收购,故被告人郎大、郎二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郎大、郎二犯收购赃物罪的罪名不成立,应以盗窃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周某在盗窃犯罪过程中,均积极实施犯罪行为,均系主犯;被告人郎大、郎二为被告人张某、周某实施盗窃提供帮助,是从犯,应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案发后部分赃物被追回并退还被害人,可酌情对四被告人从轻处罚。遂依照盗窃罪对四被告人判处了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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