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报连续对联通郑州分公司申请郑州高新区法院因手机欠费发出支付令的追踪报道,引起了社会各界的极大反响,也引起了法律界的关注。手机欠费已不仅涉及联通公司市场经营行为,更唤起了全社会的法治意识的提高,市场经济呼唤诚信消费,这才是成熟的市场经济。
联通公司重发展、轻管理,粗放型经营,没有建立相应诸如用户资料复核制度、用户担保制度、用户信誉度的管理制度等,管理手段相对滞后,各分公司追缴欠费的主要手段仍仅仅是“滞纳金”与“停机”。目前各分公司为了使移动通信业务步入良性化轨道,正在逐步清理手机欠费问题,加大人力、物力、财力对移动电话欠费实施有效控制与管理。其中,通过人民法院采取支付令形式已经成为较多采用的方法,在社会上引起了很大的反响,也引起了众多媒体的关注。
支付令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催促债务人在法定期间内向债权人履行给付金钱和有价证券义务。支付令的特点具有非诉性, 与解决民事争议案件的一般审判程序不同,它以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实体上的债权债务纠纷为前提,当事人不直接进行对抗,也没有对立双方当事人参加诉讼,债权人是申请人而不是原告,其权利请求仅限于向人民法院申请以支付令的方式催促债务人履行到期债务,正因为如此,支付令并不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益争议。 债务人针对支付令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无须审查异议是否有理由,支付令自行失效,债权人可以起诉。如果债务人在法定期间内未履行义务又不提出书面异议,支付令发生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 。
联通公司根据与用户及担保人签订的“个人信用担保租手机”合同,凭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办理入网登记。截至目前,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暂受理联通公司郑州分公司申请支付令案件124件,根据发出的支付令反馈信息来看,欠费可分几种情况:一是电信合同是本人签名,并附有身份证复印件,但手机已丢失或者换号,造成善意欠费;二是电信合同上的签名不是本人签名,而由本人口头授权担保人代签,并将身份证复印件交由担保人,本人也收到了手机,但本人以签名系伪造拒付话费,造成恶意欠费;三是本人口头授权担保人代签,身份证复印件也交给了担保人,但担保人并没有将手机转交给本人,造成欠费;四是担保人盗用他人身份证、使用虚假身份证骗取手机造成欠费。
电信合同是本人签名的,该电信合同合法有效,对用户及联通公司均具有约束力,任何一方违反合同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用户依据合同拿到了手机,就应按合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消费一定的话费。如果用户擅自中止消费或消费达不到一定的数额,其消费不足的款项,用户就应当按违约责任赔偿联通公司的损失。
电信合同上的签名不是本人签名,而由本人口头授权担保人代签,并将身份证复印件交由担保人,本人也收到了手机。在用户与担保人之间形成委托关系,担保人按照用户的意思表示完成了委托事项,该电信合同对用户具有约束力,用户应对手机欠费承担全部责任。
电信合同上的签名不是本人签名,而由本人口头授权担保人代签,身份证复印件也交给了担保人,但担保人并没有将手机转交给本人,没有按照用户的意思表示完成了委托事项,担保人行使了委托中的任意解除权,该电信合同对用户没有约束力,担保人应对联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担保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用他人身份证、使用虚假身份证骗取手机,数额较大的,构成刑法上的诈骗罪,应对担保人处以刑罚;数额较小的,不够成犯罪的,应对担保人以行政处罚,如行政拘留等。其电信合同上的签名,对用户没有约束力。联通公司的损失应通过追赃、返还财物来实现。
联通公司将核实用户真伪的权利下放到担保人身上,担保人的诚信对电信合同的效力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如果这批手机欠费完全按照通常的诉讼程序来解决的话,会增加诉讼成本,有悖诉讼经济和诉讼效率的原则。人民法院对这类案件适用支付令处理,通过书面审查即可催促债务人履行给付义务,如果债务人在法定期间内不履行债务又没有提出书面异议,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从而使债务纠纷方便快捷地得到解决。支付令对方便当事人诉讼和方便法院办案,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当事人实现债权的成本,及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零担保,送手机”体现的是诚信消费。诚信是金,作为经济交往的基本规则,在现实社会中愈益显示其不可或缺的重要性。在全社会范围内,诚信不再仅仅是一个道德范畴,而也是一种经济规则,经济制度乃至法律规定。手机欠费最终体现的是个人信用,个人信用是以个人的道德信念为基础,以法律规定为警戒,从而对人的日常行为起着直接的约束作用。法制和信用是市场经济的两大支柱,是市场经济有效运转的重要基础。要建立健全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法律制度,建立规范的失信约束惩罚机制,加快我国个人信用管理制度的创建工作,用制度约束失信行为,为社会信用水平的提高提供法制保障。要想诚信观念深入人心,要将诚信作为一种制度来建设,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不懈努力,让我们携起手来共同努力,早日点亮一个信用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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