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为管理企业的负责人,本应正确履行职责,可他却对企业连续发生的两起伤亡事故浑然不知。3月30日,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宣判,以玩忽职守罪判处被告人弋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弋某原任登封市某工业办企管科副科长,主要负责辖区西部非煤炭企业管理工作。2005年3月,当他发现本地农民张某、李某在无证开采铝石时,没有对这两家无证企业进行监督和检查。同年3月7日晚,张某在组织工人偷偷生产时,不想井架滑轮中轴脱落,井架歪倒,导致当班工人王某坠井死亡、甄某受伤。3月12日凌晨,李某在组织工人偷偷生产时,发生井下巷道片塌,导致工人史某被当场挤死。而这两起事故发生后,作为管理企业负责人的弋某,竟然均不知内情。直至河南报业网“曝光”后,登封市政府经过调查才得知这两起事故真相。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弋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不按规定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造成自己管辖区内的矿井发生重大事故,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鉴于其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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