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委和省市委关于集中清理执行积案工作会议精神,保障人民法院对生效法律文书的顺利执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由登封市委、政法委牵头,登封市人民法院、登封市人民检察院、登封市公安局、登封市司法局四部门联合发文,出台五项措施,力保目前正在开展的集中清理执行积案专项活动顺利进行。
一是被执行人是个人的,必须在4月30日以前到法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与债权人达成还款计划。对按期全部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一律免缴实际执行费用。
二是被执行人是单位的,必须在4月20日以前,到法院履行裁判义务,或与债权人达成还款计划。
三是对于既不履行义务,又不达成还款计划,还不按照法院通知的时间和地点接受询问的被执行人(单位负责人),以逃避执行论,法院可依法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对于责任单位还可视情况向银行、工商等部门作出限制权利的通报和建议。
四是严禁地方保护和部门保护,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阻挠执行活动,对以暴力、威胁、围攻、谩骂等手段阻碍执行的,或采用转移、隐匿财产等手段妨害执行的,一律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五是公开设立24小时举报电话,并对有价值线索给予物质奖励。任何公民都有权利随时举报被执行人(单位)的财产线索,根据举报线索,使案件得以实际执行的,给予举报人实际执行财产价值10%的奖励,并对举报人及举报情况严格保密。
责编/小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