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惠济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医疗服务纠纷案件,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郑州大学第四附属医院退还原告李某的医疗费4350元,并赔偿原告李某交通费损失87.5元。
原告李某身患乙肝,痛苦不堪。他于2004年7月26日在河南日报上看到被告郑州大学第四附属医院刊登的治疗肝病的广告,该广告承诺“久治不愈的乙肝患者服药1个疗程见效,2—3个疗程转阴,对服药3个疗程未转阴者,凭市级以上医院化验单退还药费,来诊患者可领取信誉卡”。李某满怀希望于2004年9月12日到郑州大学第四附属医院肝病科治疗。该院给李某发放了“河南医院大学第四附属医院内二科信誉卡”一张。原告李某先后在被告处治疗了三个疗程,并支付了三个疗程的医疗费共计4350元。治疗结束后。李某于2005年4月24日到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进行“乙肝五项”检验,检验报告单显示原告乙肝未转阴。原告李某按照医院承诺要求该院退回药费,双方协商未果,无耐之下,李某一纸诉状将郑州大学第四附属医院告上法庭。
惠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到被告处治疗乙肝,原、被告双方已形成了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原告经三个疗程治疗未见好转,被告应依其在河南日报上广告中及信誉卡上的承诺给原告退还医疗费,并应赔偿给原告造成的交通费损失。故法院依法做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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