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

 

起诉政府不作为 诉讼无据被驳回

  发布时间:2006-03-29 16:38:16


    28日,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对一起诉政府不作为的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原告张根正因无证据证明向被告提出了颁证申请而被判决驳回了诉讼请求。

    原告张根正系登封市嵩阳街道办事处北旨村第七村民组村民。1984年登封市人民政府为其颁发了第 378号土地使用证,后于1993年为其换发为第529号土地使用证。由于换证事实不清,程序违法,2005年6月10日被法院判决撤销。判决生效后,张根正以多次向登封市人民政府申请重新颁证,政府却不履行法定职责,迟迟不予颁发为由,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登封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张根正持有的第529号土地证于2005 年6月10日被法院判决撤销后,其要求被告为其重新颁发土地使用证时,应根据《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七条,《土地登记规则》第三条、第六条的规定,向被告提出书面申请。原告称曾向登封市国土资源局提出为其重新颁证的申请,因没有证据证明,法院无法认定。故原告诉被告行政不作为的请求,理由不能成立。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驳回了原告张根正的诉讼请求。

    责编/小沈


 

 

关闭窗口